单凭高校自律肯定重蹈“一治一乱”覆辙
新京报:这两年,高校自主招生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教育部强化高校自主招生权,是出于什么考虑?
程方平:和中学不同,大学里个性化的东西非常多,理科跟工科不一样,水利专业跟农业专业不一样,要没有自主权,很多事情可能要僵化。所以将自主权给高校,是对高校的推进。
杨东平:从严格意义上说,招生本来就是高校的行为。但在现实情况下,整体的高校自主还没有实现,高校还不是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教育部有限地下放一部分自主权,就是希望给学校选择人才的空间,比如给高校5%的自主招生名额,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给特长生、偏科生这些偏才、奇才、怪才一个通道。
新京报:但在实践中似乎出了一些问题,这与政策制定的预期有没有落差?
程方平:当然有落差。很多学校(包括国外大学)都要招一些体育生、文艺生来活跃学校气氛,为学校打品牌;所以体育生、文艺生等特长生是要给特殊政策的。但为了应试,在获得体育、艺术的等级证书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假像,滋生了一些病菌。
而且有些高校的校长掌握一两个机动名额,这种东西在没有控制、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出现了恶性膨胀,就为招生部门开了口子。
新京报:问题出在哪?
杨东平:过去认为,给高校自主权,学校就会爱惜自己的羽毛,珍惜自己的声誉。
现在我们意识到,如果不进行一场整体性的改革,不把大学自治和高校权力制衡、透明公开、社会参与等一整套制度建立起来的话,光靠高校自主权,那肯定重蹈“一治一乱”的覆辙。这些年也有很多事实说明这点。
新京报:怎么避免招生自主权异化?
程方平:首先,教育政策出台要依法。近些年出台的一些政策和领导讲话,往往超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在这些情况下,往往没有配套的制度保障。如果中国的考试法和大学管理法能够出台,应该对这些方面有更多规定,促进配套的政策、配套的措施甚至配套的机构,从而在高招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假如高校校长和管理人员是由教师和学生选举出来的,他们的任何措施如果影响学校声誉,就会遭到教师和学生群体的反对,这样制度就形成了监督和自我约束。同样,政策出台后形成的做法如果没有监督,没有制度保障甚至没有民主参与,再好的制度也容易异化成腐败的手段。
杨东平:有几个主要环节可以运作:一是更大程度的信息公开,比如说保送生名额全部在媒体公示,尤其是对那些特殊政策,通过特殊政策进来的人必须公示。
还有就是加大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曾经有人提过,组成一个由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会力量(如社区成员)共同组成的视察组,全程监视录取过程。当然这说起来比较理想化,录取是学校的最高机密,过程是非常隐秘的。
第三就是增加舞弊成本,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在清代以前的科举舞弊,处罚是相当重的,甚至出现使舞弊者倾家荡产、人头落地的场景。当然,现在不可能这么做,但如果不使高考腐败者受到相当的处罚,也不容易遏制高招腐败。我觉得,除了当事人,还应该特别追究学校管理者的责任。
“高招腐败”是隐性腐败
新京报:当前的“高招腐败”呈现出了哪些特点?
程方平:高校招生腐败还是一种制度性腐败和隐性腐败。因为制度不健全,为权力寻租、个人谋私利提供了机会和通道,是制度的不完善促使了腐败的滋生;从表现形式上说,媒体揭露的一些案件表明,高招腐败是少数人所为,偷偷摸摸见不得阳光。所以基本上还是隐性腐败。
杨东平:我基本认同。社会风气比较好的时候,高校主要通过道德自律就可以保障;但在市场化环境中,在巨大的物质利诱面前,传统的道德自律就很难保证避免腐败的发生。另外,多年来的高考制度改革,主要侧重于考试科目和内容,而对招生制度的改革基本上乏善可陈。
虽然网上录取确实可以避免很多人情的介入,但由于没有制度性改革,还是缺乏实质性进步。
新京报:有没有国外的做法可以借鉴?
程方平:国外(特别是欧洲)大学的发展历史比较悠久,最开始,很多大学都是私立的,要靠办学特色、办学质量和学术地位来吸引学生。如果招生在不公平状态下进行,导致的恶果之一是生源质量没有保证,之二是伤害它自身的公信力。在防止此类问题上,他们更多依靠自律。
国外招生考试,知识只是考查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专家评价,有社会服务的积分记录,有平常的成绩以及考生自我评价、自我期待,从这些方面综合来看,都可以对一个人进行全面了解。再有,国外高校资源丰富,入学门槛比较宽,宽进严出。比如说,哈佛大学在350年校庆的时候,里根要参加,暗示学校送给他一个博士学位。但哈佛就没有买这个账。
因为在美国,大学校长和总统是一个词,prezident.世界很多名牌高校对自己的尊严和名誉是非常在意的。
新京报:具体到我国的情况,有哪些建议?
杨东平:我主张,一是考试的地方化。如果每个省有一个考试机构,全国就有30多个考试机构,可以在比较中来发展和提高考试技术水平,使得试题比较科学,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二是考试的多元化。国外有高度竞争的社会化考试服务机构,各个高校自己选择不同考试机构的试卷。从发展的角度来讲,应该把考试逐渐从国家行为中剥离出来,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脱离,变成社会化行为,由社会机构来组织,这是一个世界经验。
大学自治应经得起司法检验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大学招生完全属于大学自治范畴,即使出现问题,别人也无权置喙。
程方平:这是对高校自治的歪曲、曲解。自治是和自律、自强联系在一起的,高校自治是高校对自身责任、权利、义务的重视,但高招腐败是对高校责权利的腐蚀。高校自治才应该更加重视自律。
杨东平:中国的大学是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进入自治状态;即便招生权理论上属于大学自治的权力,但是并不意味着大学行使权力的过程可以是不受监督的。实际上,在美国,尽管招生权属于大学自治,但经常发生围绕招生产生的诉讼。比较著名的就是按照种族公平的要求,降分录取黑人。招生虽然属于学校权力,但仍然可以被社会监督、讨论甚至进入司法程序来加以评价。大学的自治行为应该经得起司法检验,也应该有社会参与和来自社会的监督。
新京报:有人认为,司法介入高招腐败的力度还不够大,很多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与民众的期望值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怎么看待这一点?
程方平:司法介入高招腐败是应该的。法律是黑白分明的规范,而在政策和各学校的规定方面,好多东西就容易出现模糊,灰色地带太多。现在不光是高招方面,在很多其他方面都是因为灰色地带而影响了本来黑白分明的是非界限。希望法律能够不断健全,尤其是针对公立高等学校的考试法,还应该有一些更加具体的行业法。
杨东平:民国和现在的台湾,设有考试院,把考试制度作为国家制度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的现实不光是考试和录取作弊,还有假文凭泛滥,问题确确实实非常突出。
去年北航庞宏冰的事情出来以后,法学家讨论过加大打击力度的问题,可以适用刑法规定定罪量刑。如果这种个案处理得好,很可能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一个司法的标本。很多人都在翘首以待,但后来的处理结果比较令人失望,学者评论它不具有法律标本的意义,这是很遗憾的。所以我觉得在高考招生腐败很难避免的情况下,对腐败的处理应该更加严格和规范。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薛珺 程方平 照片由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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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昌谋说,2004年,高考招生暴露出严重的问题,说明高校在招生中有许多漏洞。我国的教育立法欠缺,只有一些非常宏观的教育法律法规,一旦出现招生黑幕,就会出现谁来查处、按何程序、依何法律、如何惩处等一系列法规及执法主体缺位问题。如果国家的相关法规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那高招就不会有太多“潜规则”横行。因此他建议,高考招生立法,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两会聚焦:委员建言立法遏制高考招生腐败》,人民网3月8日
教育部今年将实施以招生政策公开、录取信息公开等“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招生阳光工程,“六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教育部将实施“六公开”的阳光工程遏制招生腐败》,新华网3月8日
本报时事访谈员 陈宝成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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