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方常君 陈祺 2005/06/07
“现在的心情比较平静,但我还是想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引起相关学者和规则制定者的重视,让选举规则能让更多的人认可并参与,而不是只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观众。”5月26日,七进法院讨要选民资格的深圳非户籍居民江山,拿到深圳罗湖区法院裁定其败诉的判决书后,情绪一时难以平静。经一周的沉淀,他认为,基层民主建设初期,规则制定者和参与者有很多需要学习和完善的地方。
有学者对针对非户籍人口规定的“4+1”政策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提出疑问。并表示该案暴露了城市居委会选举权的救济问题,是一个法律空白。他还呼吁,要切实降低外来人口的参选门槛。
众小区业主出席旁听
江山是湖北籍在深人员,家住深圳罗湖东晓街道办碧岭华庭,为讨要选民资格,他先后七次上法院申请立案,起诉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5月26日上午10点,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当日,参与旁听的,除罗湖东晓街道办和独树居委会工作人员外,江山所在小区一名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关人士也到了现场。出人意料的是,旁听席上还有来自蛇口海洋星苑、南山天源大厦、益天村、长城花园、南天一花园等小区的业主。
南天一花园业主李太太告诉记者,该小区业主也很关注居委会选举一事,她说:“因为《深圳小区业委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小区业委会成立时,必须由居委会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如果居委会不作为,业委会就无法成立,维权业主当然关心居委会选举。”在此之前,深圳近百名业主曾以《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相违背为由,联名向省市有关部门“上书”,要求撤消《规则》,江山也是其中之一。
选举投票日前一天开庭
江山状告罗湖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的理由是: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在收到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不申明任何理由把他排除在选民之外,侵犯了其选举权利。江山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民资格,并为其发放选民证。
江山第一次向罗湖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是在5月11日,法院最终确定受理此案是5月25日,这期间,江山先后6次到法院,均未得到受理。法院表示,该案特殊,待研究后确定是否受理。5月25日罗湖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启动了民事主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审理此案。开庭的第二天就是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投票日。
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否定江山的选民资格的理由是,他没有按有关规定提交选民登记证明。据了解,此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非户籍选民条件为“1+4”,具体为户籍不在本社区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居民同时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因此,独树社区居委会要求江山提供其所有碧岭华庭小区住房房产证原件、收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选民资格证明。
庭审持续一整天
法庭调查表明,4月28日,江山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但选举委员会坚持以江山在5月6日选举委员会公布第三榜选民名单前未提交其他相关资料为由,否定了其选民资格。
庭审从当日上午10点开庭,至12点10分休庭60分钟,下午1点10分接着开庭。在选举委员会和江山代理人两轮答辩后,法官宣布休庭1个半小时。1 5点30分开庭,主审法官表示“由于该案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为慎重起见,还需请示院长审判委员会”,再次休庭两小时,17点30分重新开庭。17点35分,法官开庭进行了最后总结,并宣判。
江山回忆,当事双方当场签收了判决书,走出法院天色已晚,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早已下班。
败诉因《证明》格式不对
法院裁定起诉人江山败诉,不具有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届选民资格。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江山的户籍所在地是武汉市汉阳区,他要求登记成为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的选民,就必须遵循广东省及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的选举程序,主动地提供可以证明其作为合格选民的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江山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仅载明“江山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而不是按照选民条件的要求明确证明其“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因此无法证明起诉人江山没有在原籍进行本届居委会选举的选民登记。同时,法官认为江山在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关于政治权利等相关材料。
经罗湖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起诉人江山不具有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届选民资格。
代理人认为判决不当
江山的代理人胡国剑认为法院判决不当。他表示,选举委员会要求江山提交选民资格证明材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他说:“选举委员会要求起诉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无意义的,因为只有犯罪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才不具备选举权。”
胡国剑认为,广东省民政厅文件条款中也没有对原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格式的规定,因此法院以《证明》内容不能说明江山“没有在原籍进行本届居委会选举的选民登记”为判决依据是不当的。
■诉讼之路
七进法院终获立案
5月9日晚,江山写完状告独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之后先后6次到罗湖区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因各种原因均未能立案,在他第7次走进法院大门时,才获知法院受理此案的消息。
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之初,4月26日起,江山就以日记的方式记录了争取选民资格的历程。江山说:“经历选举的过程有些复杂,我怕记不住每一天的事,就想起用日记方式在电子笔记本上记录下来。”
日记写成后,被江山传送到深圳深圳论坛的“我说深圳事”栏目中。记者查询到,其最初的发表时间是:2005年5月16日13:58:00,截至昨日18时,江山首篇日记仍保存在网站论坛上,题为“基层民主选举离我们有多远——轻触基层居委会选举有感”。
由于工作较忙,江山的日记断断续续,留在深圳上的日记日期均是网络自动生成日期,精确到秒。
■日记选摘
▲2005年5月16日
时隔10日,选举一直是缠绕我最头疼的问题,而且在选举进行中发生了很多意想不到的变化,让我平生第一次接触选举就一发不可收,对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人为剥夺一个普通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事件,执着地追讨一个说法,我将不惜花费我一生的精力。
……
▲2005年5月16日
今天下午下班前,罗湖法院209室速裁庭给我电话,让我明天去取两个案件的裁定书(告选举委员会和告公安局的)……
▲2005年5月20日
今天上午我又去了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告诉我,他们早上刚刚研究过,(透过窗口看到我的卷宗就放在她的手边),法官解释说:“法规只适用人大选举委员会,不适用居委会选举委员会,我们还得研究研究……”
▲2005年5月24日
昨天接到法院电话,要我去补交材料,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说:“如果对方补发选民证,你还告他们吗?”我当即就表示,不只是选民证这么简单,我坚持要讨一个说法。
5月27日我们社区就投票了,而罗湖法院仍在研究中……为了这个案子能正常受理,我都已经去了六趟法院……
▲2005年5月25日
上午11点多我主动打电话给立案庭法官,欲询问立案的进度。出乎预料的是,她让我过去办理相关手续。
这已是我第七次来法院申请立案了。等我匆匆赶到法院时,已经快下班。法院做了一个笔录,确定5月26日上午开庭。27日就是选举投票日了,再不能拖了,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办完所有手续已经快下午1点。让我不明白的是,我这个官司法院没有收我的钱(诉讼费),这也是我有史以来打过的最便宜的官司。
■专家说法
降低外来人口参选门槛
学者质疑选举规定是否具法律依据
该案开庭时,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的学者邹树彬也到场旁听。他表示已将江山选举案作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范本,并正在写与之相关的文章。他以案说法,表示该案暴露了城市居委会选举权的救济问题是一个法律空白。
昨日,邹树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就该案提出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次选举中,对非户籍人口规定的“4+1”政策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他说:“省民政厅的文件是不是法律值得探讨。根据我的调研,深圳很多社区居委会选举对非户籍人口的限制是没有这么严格的。”他认为,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从严理释了广东省相关规定。
二是居民被要求出示1+4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证明,违背了法律规定的选举权的平待对待原则和无歧视原则。
三是广东省规定没有对居民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证明格式和内容的要求,也无范本。
四是选举权救济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公民有很多权利,但没规定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按什么程序、什么办法去处理。本案作为民事诉讼,并没有法律条例规定选举权受侵犯的起诉条件是什么。最初法院要求江山出具选举委员会不承认其选民资格的书面材料,他说:“法律并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一定要出具书面材料,而法院却将其作为立案条件。”邹树彬认为,在居委会选举有关法律中应该增加“选举委员会须向资格被审查者开具不认可其选民资格的回执”的相关规定,说明选民资格不被确认的原因,从而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另外,深圳市对非户籍人口参选设定的门槛偏高,1+4规定将绝大部分外来人口挡在选举门外。他认为应该提高外来人口参选率,降低外来人口参选的成本和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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