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遏制住房投机性需求,控制投资性需求,限制拆迁引起的被动性需求,以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通知》要求,对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指数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一定幅度的市、县(市),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市、县(市)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控制措施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住房价格增长过快、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年供应量应达到当地城镇住房上年度竣工量的20%。
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通知》要求,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建设,以增加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各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供应。存量土地利用要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已经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核定销售对象,严格审定建设成本和销售价格;要确保在2005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收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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