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问题
我们赞成秘书长关于采取集体行动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和挑战的主张,这同中方倡导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安全观的目标是一致的。建立一个有效力、效率和公平的集体安全机制,关键是坚持多边主义,推动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联合国的权威与能力,维护安理会作为集体安全体系核心的地位。
(一)战争与冲突
国家间冲突应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通过平等协商、和平谈判加以解决。
国内冲突情况复杂,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国内冲突应主要靠当事国人民努力。外部支持应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国际法为准绳,采取谨慎和负责态度,综合应用政治、外交等手段,鼓励和帮助冲突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
(二)反恐
中国主张并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反恐努力要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与协调作用,注意标本兼治,应避免政治化,不能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支持尽快制定全球综合反恐战略,赞同以秘书长提出的五个支柱为基础加以发展。
中国支持进一步完善现有反恐条约体系和法律框架。各国应考虑尽快签署和批准现有的国际反恐公约,并本着合作和建设性态度,尽快就《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达成一致。
中国希望在恐怖主义定义问题上形成共识。有关定义可适当参照现有国际公约及安理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会员国及民间组织在参与反恐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和相关国际法准则。
对反恐过程中的侵犯人权行为,应充分利用人权会现有机制、公约机构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监督机制加以解决,目前没有必要设立新机制。
中国支持加强安理会反恐委员会职能,扩大执行局权限,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并为此设立能力建设信托基金。
中国认为,有必要任命一名联合国反恐事务协调员。
(三)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任何形式的扩散。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国际核裁军进程。
核武器国家应缔结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约。核武器国家还应无条件地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达成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
国际社会应采取切实有效步骤,维护和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条约的普遍性和权威性。条约缔约国应本着建设性态度,平衡对待条约三大目标。
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希望条约尽早生效。中国将继续暂停核武器试验,并争取早日批准条约。
中国支持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达成一项平衡的工作计划基础上,尽快启动“禁止为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生产裂变材料条约”的谈判。
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根据《规约》宗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及促进各国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通过国际合作与协商,探讨如何进一步增强核不扩散机制,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进一步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有效性等重要问题。强调IAEA附加议定书的重要性,希其普遍性得到加强。
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旨在加强《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对就《公约》核查议定书立即恢复谈判持积极态度。中国支持公约缔约国谈判制定一项新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对危险生物制剂分类,并为此类制剂出口订立有约束力的国际标准。
中国支持加强《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普遍性。
《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的协商、合作与调查机制是处理指称使用生物武器的主要手段,缔约国应予遵行。秘书长机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如多数国家同意,可通过多边谈判全面重新审议。
鼓励所有缔约国按照《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相关审议大会的要求,提交建立信任措施的有关资料。
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应加速销毁全部现有化武储存、老化武和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武。禁化武组织核查机制运转大体正常,缔约国还可通过澄清、协商、合作等机制处理、解决违约关切。如发生严重违约情况,缔约国大会或执理会可提请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注意该问题。
中国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支持加强现有国际防扩散机制,主张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扩散问题。任何防扩散措施都应有助于增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稳定。与许多国家一样,我们不赞成“防扩散安全倡议”在国际法范畴外采取拦截措施。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有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促进军控与裁军进程。国际社会应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日内瓦裁谈会应尽快设立特设委员会,谈判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或以此为目标开展工作,弥补现有外空法律机制的漏洞,切实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在解决战争引起的人道主义关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和公约相关的各项工作。中国希望《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尽早生效并得到切实履行。中国将继续支持并参与《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政府专家组工作,希望有关工作取得进展。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努力,支持谈判达成有关“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的国际文书。小武器非法贸易涉及裁军、安全、发展和人道主义等多方面因素,应寻求全面妥善的解决办法。各国应承担首要责任,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联合国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四)有组织犯罪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发达国家应在提供资源方面承担更多义务。
中国希望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等方面的国际公约能得到有效实施。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应努力协助各国履行公约。
在确保联合国现有国际公约有效实施的前提下,中国对在联合国框架谈判制定新的必要的国际公约不持异议。中国对谈判制定一项关于洗钱问题的全面国际公约持开放态度。
(五)预防与调停
中国支持联合国建立“预防文化”,加大对预防冲突和调停的投入,特别是完善预警、实地调查团等机制和措施。
会员国既要充分发挥安理会在此方面的主导作用,也要支持秘书长根据授权履行斡旋和调解职能。
(六)制裁
中国一贯主张谨慎使用制裁,必须以用尽和平解决的所有手段为前提。一旦安理会决定实施制裁,各国均有义务严格执行。
中国支持改进联合国制裁机制,设立严格标准,加强针对性,设定明确时限,并尽可能减少制裁引发人道主义危机和对第三国的影响。各制裁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制裁造成的人道主义影响。
国际社会应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执行制裁的能力。
(七)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是《宪章》的重要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我们赞成既不修改《宪章》第51条,也不重新解释第51条。《宪章》对使用武力已有明确规定,除因遭受武力攻击而进行自卫外,使用武力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对是否构成“紧迫威胁”,应由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慎重处理。
导致发生危机的原因和各类危机的情况不尽相同。就使用武力形成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则和标准不现实,也容易引起较大争议。是否使用武力,应由安理会视冲突实际情况逐案处理。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可决定使用武力的机构。区域办法或区域组织采取强制性行动,必须事先得到安理会授权。
(八)维和
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中立、当事方同意以及非自卫不得使用武力等。
中方支持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能力,欢迎秘书长关于建立战略储备、成立维和民警待命安排的建议。希望秘书处根据联大维和特别委员会的要求,对建议的诸多方面予以细化和澄清。建立新机制需要进行谨慎、周密的研究,确保其可行性、有效性,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并充分发挥现有机制的潜力。
联合国维和资源有限,应合理有效使用。联合国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洲区域组织开展的维和行动提供必要支持。
中国支持加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的合作,以加强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区域组织开展的维和行动,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九)建设和平
中国支持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应主要是协助制订从冲突过渡到冲突后重建的计划,协调国际社会努力。中国赞同秘书长关于该委员会不具有预警和监测职能、并主要发挥咨询作用的看法。
委员会主要向安理会负责,有助于保证其效率和效力。中国也支持经社理事会充分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秘书处设立建设和平支助厅应本着精干和有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