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报业网讯 对于北京交通大学教授欧阳林的“教授泄题”事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刘仁文表示,该考生以教授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举报是没有问题的,……考生是否与教授发生性关系,应属于道德范畴。 (6月12日《新京报》)
什么是道德范畴?笔者以为,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公共利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很小,只是有违善良风俗,这才是道德所辖的领域。反之,假如他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影响了他人的利益,这还只是道德问题吗?
考生与教授发生性关系,如果与泄露考题事件无关,而仅仅是“双方自愿”,这自然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存在交易行为,泄题事件与性关系存在相关性,那就应该仔细斟酌了。如果确如报道所言,欧阳林说过类似“任何事情都是有代价的”的话,那么,笔者以为,就不仅仅是在“收受贿赂”,而更是一种“索贿”行为了。
关键的问题在于,性贿赂在我国并没有入罪。也就是说,性贿赂不是贿赂。性贿赂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人无赖地把性贿赂归入到了道德范畴。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最高刑罚仅为七年,而受贿罪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到“死刑”。如果事实成立,而后又将“性贿赂”当作“道德”一抹了之,这种“非罪化”难道不是一种“大事化小”吗?泄露国家秘密无疑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泄露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收受、索取贿赂。当事人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罪名,同时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的,这时,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应该择一重罪处罚才是。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加拿大,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均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有学者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笔者以为,其实哪一种罪行的定义又能够真正涵盖一切犯罪行为?面对困难我们不能消极地回避。性贿赂既然有着犯罪的一般特征,不入罪又怎么能够“服天下”。◎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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