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廊坊电 (记者庞永力) 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省检察院女检察官高某受贿、介绍贿赂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案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廊坊审理的。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辛集市女个体户耿某涉嫌绑架、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耿的丈夫李某找到在省检察院公诉处任职的同乡高某,请高找人说情。高答应帮忙。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期间,高某多次收受李某人民币,将其中66.5万元据为己有,33万元给了石家庄律师孙某,用于孙疏通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孙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张某,给张13.5万元,张又找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某,给吴6.5万元(孙、张、吴三人被另案处理)。经二审,耿某由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案发前,高某将近百万贿款全部退还李、耿。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利用职权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经过中介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构成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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