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该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党支部书记梁合田雇凶报复重伤村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合田有期徒刑九年,赔偿被害人梁某及其家属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17万余元。其雇佣的两名打手刘顺江、吕辰学也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五年。
梁合田原任卫辉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党支部书记。2003年,因村里调整责任田,梁合田与村民梁某产生矛盾,梁某遂多次到镇政府告状。梁合田得知后非常恼怒,便将刘顺江叫到家中,让刘顺江找人“教训”梁某。两人商议了具体实施方案,梁合田将自制的蒙面面具及现金1200元交给刘顺江。刘顺江又找到吕辰学。2003年12月9日下午6时许,刘顺江、吕辰学二人携带匕首、铁棍到梁某家门口,二人戴上面具,刘顺江将街门叫开,吕辰学进屋,持铁棍对被害人梁某及其家人殴打,被害人之女梁某某到房上喊救命。梁某夫妇与两凶手展开搏斗并将吕辰学的面具拽下,刘顺江见状,掏出匕首将梁某及其妻赵某腹部捅伤,二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赵某均系腹部外伤致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属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合田身为党的基层组织干部,不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党群之间的矛盾,而采用雇凶报复伤人的手段,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造成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合田在共同犯罪中,起指使、出资、组织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顺江受他人雇用、指使、积极联络人员、提供了作案工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两人重伤、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合田、刘顺江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辰学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作者:范秀丽周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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