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海霞) 对一起刑事案件拖了近1年都没有给出处理结果,丰台公安分局因为“不作为”被人告上法院。丰台法院近日作出了宣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李春明的治安案件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据了解,这是北京警方因对纠纷处理不及时而败诉的首起“民告官”官司。
2004年初, 李春明、赵丹丹夫妇与于某两家合伙做生意。在李春明决定撤出后即2004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于某带着男友、儿子等数人到李家,于某的儿子和同学将李春明打伤。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将现场所有人带回了派出所,为赵丹丹、于某以及于某带来的3个人做了笔录,而没有为当时也在现场的李家工人做笔录。此案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但处理结果却迟迟无法作出。半年多后派出所民警通知被打伤的李春明,他因当天将于某打成轻伤被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
李春明以丰台公安局“不作为”告上法院,在民告官官司里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丰台警方提出,2005年5月17日,丰台分局给予于某的儿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给予于某治安警告处罚。
但是法院认为,从时间上看,这两个处罚都发生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距离2004年案发当日已经1年之久,是“迟到”的处罚决定。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公安局的部分“疑点证据”,并最终宣判丰台公安分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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