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 深圳市原罗湖区女公安局长安惠君,在2005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出庭受审后,仅仅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审理,昨天下午3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210余万,以受贿罪判处她有期徒刑15年。
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
昨天下午3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并认为,安惠君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人巨额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安惠君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制度,损害了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安惠君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最终退清全部赃款。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安惠君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指控,被告人安惠君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操控下属人员的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及两台电视机,总共受贿210余万元。
收受下属商人210万
安惠君第一次受贿始于她出任罗湖公安分局政委的第一个月。为了获得职务升迁,历任罗湖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长和某派出所所长的宋明明,于1995年9月至2002年春节期间,分17次共送给安惠君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贿案中,有15起受贿案的行贿人是安惠君的下属。他们每次行贿的数额少则5000元,多则10余万,且行贿的次数多在10次以上。
而安惠君涉及的另两起受贿案行贿人均为商人。2002年下半年,罗湖公安分局准备在罗湖区莲塘兴建分局指挥中心大楼,深圳市山泽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宪祺为承揽该建筑工程,送给安惠君港币20万元。在安惠君的关照下,曾宪祺挂靠的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取得该工程的承建权。
2000年,罗湖公安分局向香港商人刘浩强经营的公司购进一批车辆,刘浩强送给安惠君10万元港币。
曾辩收红包是“礼尚往来”
庭审时,她没有否认所指控的受贿事实,但对收取属下红包的行为的性质,安惠君一直坚称,这只是惯常的礼尚往来,她并没有因为收受红包而帮助下属升迁,或者排挤下属,其所作的工作调动只是正常工作需要,“礼尚往来”而已。
安惠君案回顾
安惠君,女,1955年3月出生,河北省定县人
1993年10月在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挂职任副局长
1995年9月任罗湖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11月任罗湖公安分局局长
1998年3月任罗湖区区委常委、区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分局局长
2003年6月任深圳市口岸办副主任副局级
2004年10月被“双规”
2005年1月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
2005年4月被深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正式提起公诉
2005年4月26日在深圳市中院受审
2005年6月17日深圳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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