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粤法新) 近日广东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联合签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六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规定,“老赖们”面临的将不仅仅是拘留,还有可能为此领受刑罚。
公检法三家达成协调
近年来,司法机关“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此已经做出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却存在难度,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之间在具体的程序和对案件的认定等方面未能达成共识,相互协作不足。
近日,广东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联合签发《意见》,对公检法三家在办理该类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种情形将被判刑
《意见》在原有的立法解释的基础上,又对立法解释未明确的“其他情形”做出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以下六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财产将会坐牢。
二、不申报财产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瞒住址躲避执行。
四、高消费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也会坐牢。
六、阻碍、暴力抗拒执行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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