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王欢)妻子私自将6个月大的胎儿引产,丈夫一怒之下把妻子告上法庭。
“不和我商量就打掉孩子,这侵犯了我的生育权!”丈夫小郭(化名)气愤地说。
昨日,法学和社会学专家们展开了激烈争论,争论焦点:妻子自做主张流产,是否对丈夫构成侵权。
小两口生气 妻子赌气流产
2003年初,家住沈阳市辽中县26岁的小郭和23岁的文文(化名)步入了婚姻殿堂。
结婚后,小两口经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但都在双方父母劝说下平息了。
2004年底,文文怀孕的消息让全家都沉浸在喜悦中,而小郭这个“准爸爸”更是乐不可支。
然而,在文文怀孕5个月时,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生气的文文跑回了娘家。
今年4月,文文在没有告诉丈夫的情况下,将6个月大的胎儿引产。妻子的这一做法让小郭感到气愤。“难道我不是孩子的父亲吗?她有什么权力自己决定不要孩子?”小郭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妻子侵犯自己的生育权。
就此事,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社会学的专家。对于“妻子流产,是否对丈夫构成侵权”问题,专家们展开了激烈争论。
正方:是否堕胎需夫妻协商
李振革(辽宁法信律师所主任):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规定:男性享有生育权,即妻子不能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文文私自打掉了与丈夫的“第一胎”,剥夺了小郭做父亲的权利,已经构成了侵权。
王钢克(辽宁金源丰律师所主任):构成侵权!怀孕对于夫妻来说,是件重大事情。而对重大事情的处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后而定。文文堕胎前必须征求小郭的同意,这是法律赋予文文的义务,赋予小郭的权利。文文私自堕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张思宁(辽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在伦理上,文文的行为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她无权剥夺胎儿的生命。在情感上,她将与丈夫的矛盾推向了激化,试图通过流产达到出气、甚至伤害丈夫的目的,但事实上她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身体,更重伤了自己的婚姻。丈夫有权通过法律保护自己。
反方:妻子堕胎不需丈夫同意
马里(北京隆安律师所著名律师):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妻子必须满足丈夫的意愿强制生育。只要妻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就有自主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这是法律不能干涉的,只属于道德伦理范畴。
李健(沈阳大学法学教授,曾担任人民陪审员):胎儿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所以打胎在我国法律上不构成杀人犯罪。原则上,打胎是应在夫妻双方协商后进行的。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妻子必须得到丈夫同意后方可打胎。
刘平(沈阳师范大学社会系主任):还谈不上生育权,因为文文并没有剥夺小郭的生育权,他们还可以再要孩子。只是从道德伦理上来说,文文缺少必备的控制力和自身修养,在婚姻关系上缺少对自己的合法保护,缺少一份做母亲的责任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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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丈夫获得赔偿金
在湖南某厂做推销员的赵某,于2002年底与妻子刘某结婚。由于赵某常年在外工作,与妻子感情日渐生疏。去年3月,妻子刘某在未与丈夫赵某商量情况下,擅自将怀孕5个月的孩子堕掉。气愤的赵某将妻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夫妻双方共有。刘某擅自堕胎,是对赵某生育权的伤害。最终判令赵某与刘某离婚,刘某赔偿赵某因堕胎造成的精神抚慰金1.5万元。(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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