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20日消息 :今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着重强调,要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但是记者近日接到靖江市斜桥镇的一些农民投诉,反映当地政府在向他们征地过程中,有些领导和工作人员手段粗暴,在当地影响恶劣。就此记者由南京驱车近200公里,赶到了位于泰州沿江与无锡江阴市隔江相望的靖江市斜桥镇,为此事到当地了解详细情况。
在靖江斜桥镇安宁村记者看到大片的耕地被抛荒,在耕地里留下一片灰色麦杆。在今春收过麦子以后就没有再动过,而在相距只有几十米远的邻村,没有被征用的土地上已经插满了绿油油的秧苗。经过了解得知,此次在靖江斜桥镇江边征地共涉及300户左右农民,面积近1000亩,目的是为沿江开发“西成钢铁”等项目。
记者在到靖江斜桥镇安宁村的时候,看到马路上堆放了很多黄沙和水泥,路上机器轰鸣,正在修桥铺路。在施工现场附近的墙面上,张贴着2005年6月8日靖江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破坏沿江开发寻衅滋事的李启亮等人被刑事拘留的《布告》,称该市斜桥镇安宁村村民李启亮、李胜述、李富松三人因在“政府已征用的耕地上耕种,受到镇政府城管队员的阻拦,三人不服管理,发生殴打、谩骂”,靖江市公安局为此将三人予以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声称当地的沿江开发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严重警告一些不发份子,如阻挠和恶意破坏沿江开发,市公安机关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打击。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安宁村很多村民还是支持市里提出的沿江开发,安宁村三组的一位姓李村民说:“我知道征用土地来沿江开发也是可以帮助我们的,对我们有好处,但是不能以此为借口使我们遭受损失。现在我们的住房拆迁补助每平米只有800元,而不远的斜桥镇上所建的新房每平米却要买1000多元。买相同面积的房子是要自己多付好几万。”他的妻子说,现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催着他们早点搬走,说早搬的人还能拿到奖金,晚了就没有了。而安宁村四组村民李永锋告诉记者,他们家几年前建的两层楼房一共花去二三十万元,但现在还不清楚拆迁后到底能得到多少补偿。拆迁单位在支付了一笔2250多元的“青苗费”后,就催促他们必须尽快搬迁。李永锋说,他叔叔李胜术因为顾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拆迁补偿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落实,几天前和部分村民在被抛荒的耕地上打水准备恢复种植水稻,却遭遇征地工作人员阻拦,双方发生冲突,征地工作人员并无人受伤,但当地公安部门对李胜术等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予以刑事拘留。李永锋说,是在凌晨三点左右,公安人员翻墙进入他叔叔家,把他叔叔和其他两人(李启亮、李富松)抓走的。在叔叔被抓后,他觉得这事很没有道理,但是自己又没有办法,虽然没能获得拆迁补偿款,为保平安,他已决定立即搬迁。安宁村三组一位姓朱的女村民把今年没能播种的稻种拿给记者看时,叹气说道:“我们今后的口粮还不知道在哪里!”尽管有这样的担心压在心头,但看到已经有三位村民被拘留,她表示自己将和丈夫尽快搬离此地。
记者随即在安宁村里对一些农户进行了走访,从村民口中得知征地项目去年四月就已经定下来了,但是到现在整个拆迁过程还没有见到任何相关得公示、公告程序,大部分村民、村干部至今不知道征地手续是否合法,也不知道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而199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用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三位村民因在抛荒地上复耕而与征地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当地公安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被刑事拘留,就这一事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记者向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咨询,专家认为,依照我国《刑法》,公安机关给出这样的罪名显然有误,因为三位村民一直没有“寻衅”的动机,他们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生存去种植水稻,没有“寻衅”的动机,又怎么能算是“寻衅滋事罪”?
新闻背景:寻衅滋事罪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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