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万也曾害怕想退还
昨天,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海安县水利局原局长王猛因犯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据介绍,2000年,王猛担任吉庆镇党委书记期间,接受海安县某蓄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一副镇长出面协调蓄电池公司与吉庆镇某村之间的土地租金及环境污染方面的矛盾。当年春节前,王猛在家中收受王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此后,在4年的时间里,他先后17次受贿共计30多万元。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海安县水利局下属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安公司进行改制时,王猛接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的请托,在改制过程中为其谋利。王猛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在公司改制时帮助崔某顺利获得了该公司的受让权,同时还为公司调整债务120余万元,并将水利工程公司抵押给中行的3300平方米土地作为保留资产给崔某抵算往来。2002年8月,其收受崔某人民币20万元,后以仲南国的名义将20万元存入银行。2004年4月间,王猛曾将钱退给崔某,因崔某拒收而未果。2004年8月,崔某因涉嫌贪污被立案侦查,崔某家属因要为崔某退赃找王猛帮忙,王猛借机将20万元交崔某家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猛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可酌情从重处罚。王猛收受王元圣、崔小平贿赂后曾有退款的行为,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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