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闻所引发的纠纷问题
主持人:假新闻最近几年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责任划分也的确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
薛柏鸥:我认为应该从法律的层面看待这个问题——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因为这里有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说法律是逐渐的健全起来。我们也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两口子闹矛盾,发生了一连串的举动,比如说把孩子放到那走了,然后我们记者报道的时候,是没有经验,只听一面之词,这里还用了“暧昧”之词,比如说其中一方和第三者有“暧昧关系”,你凭什么说呢?有证据吗?
我觉得这是一个教训,就是你用的字眼和你采访的不够深入,你只听了一面之词,没有听第三方第四方的说法,所以造成了这样一个现象,这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像这样的东西,都应该跟新闻媒体记者来讲,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和管理,同时在社会上,从读者这方面来看,也应该鼓励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对媒体的监督。因为读者读了假新闻,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是对媒体的监督。
李立华:如果一篇报道发表之后,报道中涉及到当事人提出有失实的问题之后,我觉得有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完全失实,对方提出你所有的事实都是虚假的。第二,大部分的内容失实了,有一部分是真的,当事人也觉得这部分是真的,但是还有一部分是假的。第三个是有重要的事实的失实,就是影响到事件性质的失实。第四种是你的结论是不对的。再一种是无法证实它是真的还是假的。所以新闻失实的情况非常的复杂,但是发生纠纷的时候,我想当事人也好,新闻记者也好,都应该用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李立华:这样比较容易解决问题。从解决双方纠纷的角度讲,当事人应该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新闻记者也应该从自身的角度反省,为什么你让人诉之于法律?一个是对事实的采访不深入,就是像刚才薛总说的,只听一面之词。在采访过程中,你就应该多采访几个人,就是这件事实运用多个元素来证明,多个见证人来证实事实的准确度。
薛柏鸥:在新闻上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你起码要有两个以上的信息源。
李立华:再一个是证据多一些,这对证明事实的可靠起了非常好的作用。也给今后万一发生诉讼提供证据。当然现在采访的过程中有一些手段是不让用了,像中央电视台暗访的时候,用针孔的摄像头,现在不让用了,用录音笔好象从法律的角度也不让用了,但是可以成为证据。你像我们记者采访报道的时候,他可能把针孔摄像机放到某一个地方,他就是为了证明这个事是真的,或者说兜里面有一个录音笔。
薛柏鸥:我们也碰到很多,如果记者有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免得惹麻烦。
李立华:第一有证明人,第二有证据,第三在下结论的时候,这个事情性质没有说清楚的时候,最好不要下结论。最好把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说一些,如果新闻记者按照自己的爱好和自己的主观判断来给这个事情下一个结论,定了性质,我觉得这就容易造成失实。
李立华:最近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这里面明确的规定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失报道。还规定了实名制,要实行回避制、轮岗制等等,这个规定对遏制虚假新闻有好的作用。因为现实的原因也不能完全杜绝,但是有这个规定,我们大家积极努力做的话会很好。
媒体之间互相监督对杜绝假新闻是否会起到积极的意义
主持人:国外报纸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的,有一些国家的媒体之间盯得非常紧,对方一旦刊登了假新闻的嫌疑,马上就会投诉到有关部门。我们国家媒体之间是否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呢?
李立华:我认为对媒体的管理应该从上级的角度监督比较得力,新闻媒体之间不能互相“打嘴仗”一般都是互相的提醒、交流。
薛柏鸥:媒体本身虽然是一个行业,但也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我们上面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有记者协会,他有监管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媒体之间监督的话,比如说我们两个是一个竞争对手,你说我,我说你,本身就会暴露媒体的不客观,受众难以信任。
比如说同城媒体有五家,报出来的数字是不一样的,比如说一场大火,一场车祸,你说死了八个,那边说死了九个,甚至还出现过足球的比分都不一样,所以最后读者说我们信哪一个?后来读者都开玩笑说,哪个都不可信,就看着玩了,所以这是一个很可悲的事情。我们碰到这个情况,我们也追问,到底是什么原因?说我们的记者去的晚,我们去的晚的时候,我们问得多一些,先到的已经走了,所以会出现一些误差。读者不会认为你哪个对,那个哪不对,这里要靠社会的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发表权威性的信息,而不要靠媒体之间“打嘴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