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新京报》消息:北京的最高气温超过40℃。在节假日三倍工资之后,有市民建议:将高温假和降温费写进劳动法,气温超过一定限度,如38℃时应自动放高温假;不能放假的企业,应给员工发放降温费。
骄阳似火,热浪灼人。今年的高温天气来得早,且来势汹汹,许多城市的政府已经开始关注高温现象,媒体评论文章也呼吁政府能建立“高温预警机制”来防患未然。高温不仅考验着我们的生存能力、考验着政府管理智慧,更考验着我们的政府责任和行政作为。笔者以为,政府应对高温“烤”验不能总是抱着一种“应急”的心态。
首先,高温不能等同于山洪、冰雹等相对不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高温年年有,高温事故年年发生。如果政府每年都需要召开“紧急会议”、下发“紧急通知”来应对高温问题,那么,高温问题就不应该再被表述成一种概率外的偶然,而应该成为一项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常态。政府有责任设立相应的统一协调机构来专门处理此类事件,而不能年年乱了阵脚时才进行谋划。完善的高温处理机制可以包括:明确哪一级高温时需要停课、停止户外作业、提供劳动保护;明确授权给谁来向社会公布高温信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惩戒措施。
其次,导致高温“烤”验下决策应急化的关键是法无可依。在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当下,劳动法规却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我国1989年开始对长期呆在33℃以上、湿度在80以上的空间内工作的职工实行高温补贴措施,到1991年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高温补贴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这给无良的用人单位规避义务提供了法制的漏洞。高温问题没有法制保障,政府就只能采取些临时措施。这也是高温问题的决策难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源。
其实,高温预警机制只是市民知情权的一种保障。热浪考验的不仅是政府责任和政府的常态管理、危机管理,更考验着政府的“管理良心”。在特殊天气下,公共资源应该向谁倾斜?是保证生产用电用水重要,还是保证生活用电用水重要?是城市景观形象重要,还是市民基本生活重要?一个人本政府就是市民的贴心政府,是拿公共资源真正为公众谋福利的政府——当这样的决策理念成为价值取向时,高温下的某些“牺牲”就不是应急,而是常态。
有效抵御热浪袭击,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也关乎公民切身利益。企盼政府在应对每年的高温“烤”验上,不能总是应急而已。
(稿源:国际在线)
(作者:邓海建)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高温”,共找到
3,388,343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