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沈路涛、张宗堂)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与现行条例相比照,草案在六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针对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单位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处罚的种类增多。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调整罚款处罚幅度。现行条例规定,除对“ 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草案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个档次,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以处罚5000元、3000元罚款的几类违法行为,仍然维持现行规定。
——增加专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草案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监督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完)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治安管理处罚法”,共找到
24,233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