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6月27日电(记者周凯)今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上海举行的“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国际研讨会”上透露,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拟订了控制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并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武高汉透露,在该草案中列入了关于食品召回的条例。他表示,经营者应该加强自律,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应该及时进行产品召回。
武高汉建议,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应该加大民事赔偿的力度,而不要强调企业的刑事责任。他举例说,台湾地区出口到美国的果冻噎死了一个小孩,就要赔偿1000万美元,由于没有及时召回,引起第二个小孩噎死,结果要再赔偿5000万美元,而在中国相同事件赔偿的金额要小得多。
近一段时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由媒体披露出来的,而消费者却总是被蒙在鼓里。
“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受害的‘万恶之源’”,武高汉表示,经营者有义务告诉消费者真相,“诚信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在信息社会没有保得住的秘密。”
“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在信息占有方面永远是不对称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认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占有不对称,成本外部化方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始终处在弱势的地位。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认为,很多企业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厂家、商家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公开信息。
武高汉表示,要加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民事赔偿的力度,同时法律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企业的什么信息应该透露,怎么透露。
刘俊海教授则认为,应该改进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他告诉记者,传统的公司法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只强调财务信息,很少涉及社会信息,如用工、消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从法律上和司法上对消费者实行适当的倾斜保护,是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遵循的原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福仁说。
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消费争议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追究侵害其权利的责任者。潘福仁表示,上海法院在审判中遵循“保护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制裁恶意违约和毁约行为、对格式合同严格解释、用惩罚性条款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等做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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