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张亦嵘 郭晓宇
编者按
35℃、36℃、37℃……41℃,刚刚还在北方13省市逞威的高温天气,尾随着势力渐弱的暴雨又来到南方。
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常看到这样的新闻:各级领导带着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深入厂矿、建筑工地慰问奋战在烈日酷暑下的劳动者,希望工人们发扬不畏艰苦的优良作风,与高温酷暑做斗争……场面相当感人。
在敬佩劳动者可贵的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疑问始终找不到答案:以血肉之躯与严酷的自然环境做斗争是否科学?毕竟,高温下作业是很消耗体力的,甚至容易诱发安全事故。高温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变一种思维、换一个角度,去关心、爱护烈日下的劳动者呢?
报道策划 孟绍群
□老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没有强制力
□四十五年社会巨变原法规显露空白
□专家呼吁立法或者修改现有的法规
□当务之急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法规
北方持续高温天气还未消停,6月27日,中央气象台预报说,未来几天,中国南方也将出现高温天气。
中央气象台副台长姚学祥说,持续的历史罕见高温已经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高温已经成为一场灾害。
一周前,当气象台发布高温天气红色预警后,山东省济南市等地专门发出通知,强调各道路施工现场和建筑工地要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所有施工单位11时至15时停工;工地要搭建凉棚,宿舍内必须配备电风扇等降温设备;各施工单位要及时发放藿香正气水、毛巾,熬绿豆汤,防止施工者中暑;对管理人员要进行防暑急救培训。
如此炎热夏季,济南市的“高温关怀”不啻为一股清风,让人备感清爽。那么,其他各省市的情况又如何呢?记者对此做了一番调查。
法规没有具体指标 特殊工种无法操作
6月23日,北京。北京市气象台公布的气温高达39℃。从报社大楼出来,热浪像冲击波,一波接一波,铺天盖地,让你没处躲,没处藏。记者来到市政地铁四号线14标项目经理部,采访高温下的工地。
下午4点钟的太阳,把工地的水泥地面烤出丝丝热气,几个工人像是刚摆弄完旁边的机械,捧着大号的玻璃杯,坐在管子上喝茶。问他们,这么热的天,露天作业感觉怎么样?他们笑,笑得爽朗、大气,说,工人么,到点干活,有什么感觉不感觉的。倒问起记者是干啥的?大热的天,怎么进了工地?
经理部总工郑青对记者挺热情。记者问:你们对防暑降温的法规怎么看?他说,从道理说,我们必须执行,可是我们的工作也有特点:比如,我们地铁施工是盾构法掘进,浇铸混凝土时需要连续作业,不能停。对我们来说,法规要有具体指标,最好能把指标细化,尤其是对特殊行业、工种,更要细化,使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和郑青所提到的防暑降温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是目前惟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5年。
对于郑青所提到的该条例操作性太差的问题,不少人深有同感。河南省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该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做了模糊的规定,而对到达多少温度该停工等,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无法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了法规无法执行的原因。他说,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45年前的法规有空白 服务业不受高温保护
王向前说,45年来,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和法制状况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技术水平、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能力以及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都今非昔比。
但是,目前仍然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因而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王向前举例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像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张先生的工作正是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他是深圳某食品公司蒸煮车间的一位工人。因为烹制工作都是全封闭的,车间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工人需要常年忍受高温。“有时候从室内走到通风的室外,都觉得是从火炉走到了空调房里。”张先生形容,尽管车间内也有电扇和空调散热,但相对高温而言,这点凉度也只是“杯水车薪”,每天上班就像在蒸桑拿。
在深圳福田某餐厅厨房工作的黄师傅也有同感,“就算厨房安了空调,火焰的高温也把凉气压下去了。身上的衣服都是汗湿了干,干了再汗湿。”黄师傅认为,他们也是在高温下工作的人,政府应立法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
防暑降温需要立法 专家指出两条途径
高温要不要立法?王向前教授认为,防暑降温要立法。
王向前说,时代已经变了,但是夏天的炎热并没有丝毫改变;并且,所有劳动者都有权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获得更加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更加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因此,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已明显滞后。可以由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防暑降温行政法规,或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制定一部新的防暑降温行政规章,全面地规定在防暑降温方面政府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以及违反防暑降温规范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实现劳动者获得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权利,使劳动者能够在更加安全、更加卫生、更加舒适的环境中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关怀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防暑降温这个问题在立法上要不断健全。以后在修改劳动法时,可更多考虑添加防暑降温的内容。
高温保护先建地方法规 具体问题有待充分调研
其实,关于高温立法的问题,几年来一直呼声不断。河南省人大有关人士称,立法是件非常严肃的事,从立法程序上看,短时间内对某一方面进行立法很难实现。
那么,这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就要这样一直“暂行”下去吗?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无权制定或修改法律,他们也很无奈。
然而,政府并不是无所作为。由于高温天气作业易发生意外,目前一些城市已纷纷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
广州已出台规定,将高温中暑视为工伤处理。
上海有关部门在气温过高时强制取消了部分户外活动和高温作业。
北京根据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中暑而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均视同工伤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另外对高温补贴也作出详细规定,从去年7月1日起,北京规定小时工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由6元/小时调整到6.8元/小时,而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495元,提高到545元,高温补贴费不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
为保障学生健康,杭州市教育局规定,各学校可根据防暑降温的实际及校舍情况,自主决定停课,可以采取上午上课、下午停课的方式,也可以全天停课。
重庆、长沙、南京等城市也有不成文规定,气温达到40℃时不上班,39℃时上半天班。
在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有关人士呼吁,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济南市总工会生产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由于不同行业受高温的影响不同,不同温度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也不同,究竟哪些行业在什么样的高温条件下可以休假,不同职业的高温补助该怎样发放,这些都需要进行充分调研。高温劳动安全保护不是哪一家政府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应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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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温立法
目前在国际社会,只有北欧一些国家立法放“热假”,而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没有实行这样的立法,而是通过高温预案的方式来解决防暑降温问题。高温预案在当地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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