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昨天今报观察版组织各界人士讨论的“性骚扰立法”话题,得到了读者的强烈响应,纷纷致电编辑部反映问题、观点,并称希望得到更权威的说法。今天,我们请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授乔新生为大家现场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将性骚扰写进了法律文件。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文本中加入性骚扰的内容,充分反映出立法机关对性骚扰概念的认识和公众对性骚扰受害者群体理解上的默契。
事实上,性骚扰问题体现了整个时代的不平衡性。在一个强调男女平等的社会里,无论是在公众场合还是在私人空间,男女之间的博弈无处不在。在有些特殊的性取向人群中,还存在着相同性别之间的博弈。在性骚扰立法这个问题上,如果出现了权利失衡现象,那么不但无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正因为如此,笔者多次建议,应当谨慎使用性骚扰这个概念,更不能在法律中随意规定性骚扰的规范。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女权主义的勃兴,社会空间已经挤压变形。在一些公众场合,由于女人的袒胸露臂和无所顾忌,空气中早已弥漫着怪异和暧昧的气息。如果男人如法炮制,那么不但会被看作是不礼貌和不文明的表现,而且可能会被指控为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单位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强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是非常有价值的规范。但是,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是否男女分开工作,或者为男女提供不同的工作空间才算符合法律的规定呢?在一些发达国家,用人单位在交通工具和办公场所方面有意识地区分男女,为可能出现的性骚扰诉讼洗刷单位的责任。如果说性骚扰其他规定都属于空泛的规范,那么,解决交通工具和办公场所问题才是最积极的内容。不过,在性倒错的人群中,如何区分同性之间的正常关系与非正常关系呢?中国的用人单位能够针对不同的性别提供不同的办公空间吗?
性骚扰是一个时代病,它反映出这个时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如果立法者跟着感觉走,没有认真研究性骚扰背后所面临的诸多困境,而只是想当然地提出法律文本,到头来,这些法律要么成为放大社会矛盾的工具,要么成为当事人侵害他人权利的借口。所以,在性骚扰问题上,立法者不能赶时髦。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对性骚扰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规范,既没有触及到价值观念的重建问题,更没有在技术上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想见,这样的立法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发挥太大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私人空间的人际关系,更多地需要通过道德规范加以调整,如果诉诸于法律,不但会增加整个社会的司法和执法成本,而且会加深人际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从根本上来说,法律的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在个人救济、社会自力救济不能解决问题的领域。如果为了彰显法治,而将法律的触角深入到公民的私人空间,那么,这样的法律越多,对公民的损害就越大。凡是涉及到公民私人领域的问题,立法者都必须谨小慎微,防止由于法律的粗暴干涉而扭曲社会关系,扩大社会矛盾。在性骚扰立法上是如此,在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中也是如此。
治疗性骚扰这样的时代病,需要的不是法律,而是经济的发展、道德的完善。不拒绝性骚扰立法,但是反对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案中单独规定性骚扰的问题,这就是我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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