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近日,各地媒体以《进入天津市要交“买路钱”》为题,报道了天津市对所有途经天津高速公路的过往车辆收取“进津费”(本报7月1日10版曾作报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但记者5日回访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收取“进津费”,有政府文件作依据,仍要继续收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芹认为,“入津费”事件无疑是一起明显的地方政府违反国务院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竟然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重要原因就是缺失公益诉讼机制。
而天津市有关方面的反应则相反。有关人士介绍说,向外地车辆收取的“进津费”,实质是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这个费用同时向天津本地车辆征收。贷款道路收费模式,一般是“一路一公司”。为净化天津市收费环境,天津市实行统收统还的收费方式,有利于道路的投资方压缩人员工资、车辆、管理费用等支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优化了天津的投资环境。为“制止费源流失”,待时机成熟,在京津塘高速公路的宜兴埠站、机场站等其他站点,都要陆续征收费用。
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统一收取“进津费”是天津市政府为改革收费方式所做的尝试。这种收费方式的改革,与区域合作、经济一体化没有必然联系。
据悉,天津市已有20多家企业联名向交通部投诉,反对收取“进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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