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冲入酒店内的保健城,一口气竟搜出上万枚避孕套———7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独家授权本报,揭密今年警方“扫黄禁赌”行动的第一案:“6·13”开县沃尔顿酒店涉黄案。(《重庆晨报》7月5日)
报道还说,“民警迅速扑进保健城,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数十名。并搜出上万枚避孕套。知情者称,由此可见这个淫窝在开县的规模有多大。”报道还用了“保健城搜出万枚避孕套 开县端掉一淫窝”的标题。的确,这个“淫窝”令人触目惊心,也确实端的好,可是,在通篇报道中,我们看到,无论警方还是媒体,都在拿避孕套说事,这并不是一件好事情。
的确,避孕套与卖淫嫖娼经常有关联,并在特定的情况可以作为后者发生的证据。但是,对于打击卖淫嫖娼这种违法行为来说,我们还需要避孕套来实现我们更大的公共政策,维护更大的公共利益。那就是要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因为这是关系到公共卫生,关系到民族安危的大事。因此,警方能否不要再用避孕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这样才能鼓励无论什么性行为都使用避孕套,大大地减少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否则,这就是在变相迫使那些违法人员不使用避孕套,如此危害的就不仅是他们自己,可能波及的是千家万户。今年的“两会”就有政协委员提出,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不要再以避孕套作为处罚的依据,而应该根据这一证据来减轻处罚,以减轻卖淫嫖娼引起的性病传播的问题。
可惜,我们只有在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时,大量散发避孕套,鼓励人们包括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也积极使用避孕套。过了12月1日,避孕套又被披上了一种隐晦甚至是罪恶的色彩。警方查处卖淫嫖娼,首先就是拿避孕套是问,避孕套就是他们的战利品,所以才会出现“搜出上万枚避孕套”的壮举。而媒体也是欣欣然,大肆地宣传“搜出上万枚避孕套”的战果,好像不如此,就无法宣传这次行动的辉煌,不能反映这一“淫窝”的猖狂。
因此,在一些人眼中的逻辑是,政府部门是“分工明确”的,公安机关就是管打击违法犯罪的,至于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传播,那就卫生部门的职责。所以,公安机关就有权力尽最大可能搜集证据。可是,无论那个政府部门,不是为了公众的福祉,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利益,为建设一个和谐社会而存在吗?政府部门之间在“分工明确”时是不是也要强调“加强合作”。打击卖淫嫖娼是不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和服务于公共卫生政策的需要,如果卫生部门在宣传使用避孕套的必要性的同时,公安机关却在盯着避孕套问罪,这种鼓励使用避孕套的宣传会起作用吗?
媒体在这类事情上也是责任重大,宣传公共卫生的政策要有连贯性,不可自身分裂。如果在12月1日鼓励使用避孕套,在其他日子却用醒目标题给避孕套带上罪恶色彩,那些违法人员会放心使用避孕套吗?
所以,我希望,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别再“直奔”避孕套,让避孕套“除罪”,不再成为证据,媒体也别再报道卖淫嫖娼时,拿避孕套说事。行吗?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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