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辉)5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复议庭,再审旬阳县农民吕福山起诉西安市交管支队第一大队、要求归还被没收的人力三轮车,并赔偿损失一案。
一辆三轮车 两次上法庭
2000年2月15日,在西安打工的旬阳县农民吕福山骑着新购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行至端履门十字,被交管支队第一大队值勤民警以“违章进城、违章营运”为由没收。该大队称处罚依据为西安市公安局(2000)1号通告(下称1号通告)。依据这份通告,吕福山所骑人力三轮车“无牌、无证、且进入禁行区域”,应予没收。不服处罚的吕福山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限内并未得到答复。吕由此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管第一大队返还三轮车、赔偿车被没收后每天30元的经济损失。
在吕福山起诉后,西安市公安局于当年5月25日作出了“撤销第一大队没收吕福山人力三轮车处罚”的复议决定。但吕福山坚持起诉,4个月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违反1号通告”、“维护西安市现代旅游城市市容风貌”判决吕福山败诉。认定交管一大队没收三轮车的处罚合法。吕福山随后上诉,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西安市公安局的1号通告违法。2000年12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近四年 省高院立案
吕福山从此开始了长达4年的申诉历程。4年间,吕福山先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全国人大寻求帮助。在一份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件中,吕福山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作为规范性文件,西安市公安局的1号通告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吕福山的申诉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本报也曾予以关注。2003年3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告诉吕福山,中央某媒体来函对吕福山“三轮车案”表示关注,省高院决定立案。
当年4月26日,吕福山前往省高院交了50元立案费后等待立案。但直至当年10月,都被告知没有立案。吕前往咨询,得到答复:“因找不到本人,已按撤诉处理。”吕将此事反映至省高院审监厅,经协调,今年3月,省高院决定立案。5月24日,省高院作出“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的裁定。
昨日下午,吕福山告诉记者:现在自己又买了一辆人力三轮车,继续在西安蹬三轮,等待再审。在赢得多次诉讼后,吕福山表示:“相信理比官大,法比官大,遇到不平事,还要打官司。”
记者说话:进城务工的农民吕福山在面对来自行政执法部门的侵犯时,选择了诉诸法律的理性维权。这一并不多见的个案令人鼓舞。但也令人倍感心酸。采访间,吕福山坚定但无奈的眼神令人心颤。吕福山说:自己最希望看到的是西安市公安局1号通告中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条款的撤销,他疑惑的是:在这座城市里,还有多少条文件在限制一个进城农民的生活和劳动权利。
吕福山其人其事
今年31岁的吕福山是陕西旬阳县农民,10年前来到西安打工。此前近8年内,吕福山因先后状告西安市某交管大队、某派出所、某街道办、某法院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一一胜诉而名声大噪,本地媒体也因吕福山的“壮举”而将其昵称为“刁民”。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历次“维权交锋”中,吕福山买来法律书籍,白天干活,晚上学习,自学了《行政诉讼法》等系列法律,并曾在短短一年内,先后将10家单位诉至法庭,为自己挽回4000多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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