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建议省检提请最高检抗诉
曾轰动武汉三镇的王氏兄弟“杀妻骗保案”再起波澜。虽然此案中的王洪学、王洪武兄弟已于2005年6月17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无罪。但记者日前获悉,此案公诉机关武汉市检察院因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无罪不当”,而决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建议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今天,武汉市检察院已向湖北省检察院呈送《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
武汉市检察院是6月8日和9日就从媒体的报道中得知王洪学、王洪武已被判无罪。6月27日,市检察院才收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代为送达的此案判决书。7月1日,省高级法院将该判决书送达武汉市检察院。
其间,武汉市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王洪学、王洪武从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期间编造谎言,到谎言被揭穿之后主动开口供认作案经过,其多次有罪供述均得到其他证据印证,且二人在分别关押期间所供述的犯罪事实的细节基本一致,并排除了刑讯逼供或诱供的因素,这些证据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已被当庭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中予以了确认,因此认为这是一起处心积虑、精心设计、手段隐蔽的恶性杀人案件。而二人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则不能得到任何证据证实。由此,该院认为大量证据证实了王氏兄弟自产生骗保动机后,四次谋杀王洪武之妻桂永红,并最终致桂永红死亡所采取的手段、实施步骤、具体过程及情节的犯罪事实,故应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王洪学、王洪武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却没有对此案的直接证据———王氏兄弟的供述作任何表述和分析,只对间接证据进行孤立、单一分析,并将证据割裂开来,判决时片面采信了证据。
经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终审判决确有错误,遂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建议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抗诉。
武汉市检察院同时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案尚未公开宣判前,就提前向媒体公布了王洪学、王洪武将被判无罪的结果,而此案的公诉机关直到6月27日才正式收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代为送达的判决书,这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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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5日,武汉市汉正街的个体户王洪武的妻子桂某在租住地煤气中毒身亡。2002年10月,王洪武曾为妻子投了164万余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他提出理赔请求后,保险公司怀疑是一起骗保案。王洪武向警方供认自己伙同哥哥王洪学杀妻骗保。一审开庭后,王洪学、王洪武当庭翻供,否认指控。2003年10月23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洪学、王洪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各处罚金5万元。王洪学、王洪武提出上诉。武汉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不当,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向湖北省高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院于2004年6月将该案发回重审。武汉市中院重审中,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洪学、王洪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洪学、王洪武再次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度审理认定,王洪学、王洪武用一氧化碳杀死桂某的证据不足,存在3大疑点:一是两家保险公司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王洪学、王洪武有投保行为或在投保行为中有可疑因素,不能证明其投保就是为了作案。二是相关通话记录,只能证明王洪学、王洪武在何时何地打过电话、发过短信,不能证明二人通话的内容,不能因此判断就是在策划犯罪。三是王洪学、王洪武曾供认是用安神药对桂催眠后,再用煤气致桂某死亡。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未能在桂某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王洪学、王洪武的交待与现场情况不符。
据此,湖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王洪学、王洪武无罪。
本网武汉7月14日电 许晓梅 晓亮 齐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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