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到29日是北京市的“见义勇为宣传周”,主题口号为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做见义勇为好公民。北京市对见义勇为的最高奖励由以前的2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市民政局同时强调,市民在见义勇为之后,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以免耽误时间。
经过多年发展,奖励见义勇为在地方政府的公共行政理念里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虽然奖励金额或多或少、重视程度各有所异,但这种基于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的政府行为,起到了引导社会风气、培养公民意识的良好作用。这是政府理当履行的“扬善责任”。
站在“责任”的视角上,就不能不直面不足。数据资料显示,从5年前《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北京市共有220余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表彰。可以肯定,这220余人只是“理当被奖励的人”中的“冰山一角”。从这个角度说,政府“扬善责任”的履行还难称完美。
限制政府“扬善责任”履行的,很大程度上正是见义勇为“确认制”———市民在见义勇为之后,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用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民不申官不奖”。
“民不申官不奖”削减了奖励见义勇为的积极意义。对于政府机构来说,“稳坐发奖台”继续的是“行政审批”的官僚作风,此种奖励无疑让人看不出“责任”的担当。反过来,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真正的见义勇为不会单纯为了获得奖励,只是见义勇为后主动申请政府奖励,却很容易被人联想成“见钱勇为”。于是,演变为社会正义得不到政府表彰。
“奖励”的定义里,奖励者的主动性无疑是一个重要方面,否则被动的所谓“奖励”其实只是一种资助或施舍。地方政府如果把奖励见义勇为当作一种“扬善责任”,就不应该“民不申官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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