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下发了一则特别的通知:对检察机关近年来办案人员因工作方法、作风等问题而引发的9起群众举报情况以及调查、分析、处理结果进行通报。记者摘录了其中的3件事例。
为一句不该说的话做检查
群众反映:某区检察院一公诉人于2003年11月13日下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和职务侵占案。休庭期间,当曹某跪地请求法官收下他的控告信时,公诉人一脚踢向当事人。
调查结论:踢人之事不存在,是被告人亲属误看。当时的情况是:休庭时,公诉人与审判席旁的人民陪审员讲话,曹某跪地向审判长递交材料,他人劝告曹某起身,公诉人也示意曹起来,无意识的脚部动作,被告人亲属误认为是踢曹某,即对公诉人进行指责。该公诉人因无端被骂后情绪失控说:“就算我踢了又怎么样?”
分析认为:尽管该公诉人没有踢人行为,但作为一名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当众说“就算我踢了又怎么样”这类的话,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相符。
处理结果:该院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谈话,要求其在部门会议上做了检查,并在全院进行维护执法形象教育。
陈述被告人立功表现被误解 群众反映:某区检察院公诉人在法院庭审期间,当众全盘陈述被告人毛某举报他人受贿的事实经过,未注意保护作为举报人的毛某,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结论: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毛某有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在庭审时向法庭提出。根据法庭要求,公诉人当庭出具了毛某有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毛某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分析认为:公诉人在庭审期间,向法庭说明毛某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证据,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公诉人如果在向法庭说明情况时,考虑到公开开庭的因素,在示证的方法上可讲究策略,以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处理结果:该院就此事开展了一次特别的“辩论”,意在举一反三,同时也提高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应变能力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
接受吃请被追缴餐费
群众反映:今年3月,某区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在某公司调查结束后,接受了单位的吃请和娱乐活动。
调查结论:两名检察官在调查案件中接受了案发单位上级纪检部门提供的中、晚两餐吃请,但并未参与单位提供的娱乐活动。
分析认为:检察官接受案发单位的吃请,是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虽不是案发单位的直接宴请,但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处理结果:该院根据其情节和有关规定给予如下处理: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要求当事人对产生错误的根源进行认真反省、分析,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三个月的廉政风险基金;对参与用餐产生的费用,按比例每人追缴400元退还某公司。
执法机关就群众反映的工作方法和作风问题进行通报,在南京市尚属首次。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有人认为,规范执法行为,必须从细节和小事做起、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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