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强制婚检争议再现法律冲突
本报哈尔滨7月25日电(记者亓树新)“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日前表示,该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没有修改,何谈恢复?
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母婴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对玩忽职守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等内容。对引起关注和争议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该法具有同样内容的规定。
这一规定与现实的婚姻登记制度发生冲突。目前在黑龙江省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新实施的《婚姻法》中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
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必须进行医学检查;而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因此,黑龙江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行政法相抵触的深层原因是《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的冲撞。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新实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出于保护公民隐私的考虑实行了自愿婚检制度,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是一大进步。况且新法优于旧法,不能用过去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来约束新实施的《婚姻法》,《婚姻法》取消了强制婚检规定,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不能用《母婴保健法》来限制结婚的权利。
而持不同观点的人认为,按照《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推行“强制婚检”仍有法律依据。
日前,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婚检网点,发现前来婚检的人寥寥无几。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后,各地婚检率直线下降,2004年我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坚持“强制婚检”的人认为,“自愿婚检”增加了新生儿缺陷比例。2003年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对该市19509名新生儿进行出生缺陷检测,发现其中有缺陷儿137名,缺陷出生率为7.02‰;2004年对该市37653名新生儿进行出生缺陷检测,发现缺陷儿294名,缺陷出生率为7.80‰。另外,2004年该院对该市所属区县妇幼保健院所的两万余名孕妇进行孕检发现,其中乙肝658例、梅毒27例、尖锐湿疣5例、淋病13例、缺陷儿74例。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黑龙江省准备在婚检项目方面做相应调整,初步拟将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作为婚检的四项必检项目,其余各项可根据新人意愿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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