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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傅天
据报道,黑龙江省民政厅有关人士表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这位人士同时表示,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行政部门竟然公开表示拒绝执行地方人大通过的立法,对此现象,笔者感到震惊。
必须意识到,一个良好的现代国家的运作基础就是各个部门分工制衡,立法部门掌管民意,执行部门依法执行。唯有如此,整个国家的良性循环才有迹可寻。现代国家与传统专制国家的最大区别就是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建立于民意之上,正因为此,立法部门的意旨以宪法为代表,其尊严不容藐视、其效力不容违抗。
一旦出现法律打架怎么办?出于效力高低和政府运行畅通考虑,以宪法为根基,按照一系列原则确定了法律效力位阶理论。在许多国家,当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怀疑时,将由司法部门或者特设的宪法委员会进行裁定,以保证法令统一。而在中国,尽管并无此等机构,但国家通过政权的组织,赋予高一级人大备案以及撤销权,通过此种权力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统一。
在这种原理下,我们很明了地发现,政府部们是无权判断法律是否违法或无效的。也就是说,除非经过正当程序撤销的立法,都是合法的并拥有绝对的效力,政府部们有不折不扣执行的义务,否则,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根基就不复存在。黑龙江省民政部门此举或许只是对基本法律原理的缺失,但退一万步,他们的言行的实质是对民意机构立法的践踏。
从事件本身来分析,黑龙江民政部门认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相违背,而下位法在效力上低于上位法,因此自身拥有拒绝的理由。但实际上这种辩解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婚姻登记条例》以一行政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文与立法精神冲突却视而不见呢?并且,就算该条例真的违法,那也不应该由民政部门来抵制,而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效力问题。
法治社会的形成有赖于法制体系的建立,但更有赖于拥有实权的行政部门对自身的约束,以及对立法以及立法背后民意的尊重。
申欣旺(北京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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