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扒机少年”起诉云南省昆明机场集团和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2004年11月10日晚,14岁的湖南怀化少年梁攀龙与小伙伴束清在离开昆明市救助管理站后,从昆明国际机场北边的围栏钻入机场停机坪北区,第二天凌晨爬入四川航空公司B320-8670客机的起落舱内玩耍。
飞机升空后,束清掉落当场摔死,而梁攀龙则随该机由昆明飞抵重庆,在昏迷中被重庆机场的工作人员发现救出,当日送回昆明,之后送入医院救治。
2005年1月13日,经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会诊,梁攀龙右耳耳膜内陷,左耳耳膜穿孔,为航空性中耳炎和听力受损。
梁攀龙父母认为,此起“扒机事件”,昆明机场集团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并于今年4月,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昆明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梁攀龙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陪护误工费共计12470.2元和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梁攀龙代理律师杨清、姜波认为,航空运输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昆明机场集团公司作为特殊区域———机场法定产权人及管理人存在管理疏漏:在事件中,围栏外无明显标志,围栏通了一个洞,无人修理也没有特殊防范措施阻止他人进入。而且,两个根本不应当在机场内出现的未成年人,在机场呆整整一天,机场安全人员及安全检查都没有发现并制止。而第二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履行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并消除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一切问题。
昆明机场集团的代理律师称,原告人的赔偿是基于一次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结果,由于原告人的扒机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应该给予赔偿。他们认为,原告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可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是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的,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则声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起飞前的安全检查程序,没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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