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应鼓励但不宜强制
婚检话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婚检的作用到底有多大?记者昨天获悉,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长久争论的话题给出了最新的答复。答复指出: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且婚检存在大量“走过场”的现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加强婚检工作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新生儿缺陷数量仍属正常
婚检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引起高度重视。为此,从4月25日至5月11日,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分赴北京、内蒙古、上海、浙江、河南、云南进行专题调研。
在这份7月最新报送给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自《条例》实施以来,各省的统计数字显示,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有升有降,缺陷儿出生率是波动的,而波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专家认为,缺陷儿出生在统计学上属于“小概率事件”,目前新生儿缺陷数仍属正常波动范围,没有确切数据表明是由取消强制婚检造成的。
据调查,近两年卫生部门确定了一些县、市为新生儿缺陷发生的监测点,由于加强了监测,规范了监测的数据统计,避免了过去统计方法漏统漏记较多的现象,因此,监测点新生儿缺陷数据均有所上升。答复指出,笼统地认为上升是由取消强制婚检导致的,或以此数据作为全国新生儿缺陷的预测数,是不科学的。
婚检合格也生缺陷儿
调查组还专门对自愿婚检前后,出生儿缺陷数有比较明显变化的云南某县进行了全面调查,结果显示:取消强制婚并不是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增长的原因,即使实行强制婚检也不能避免缺陷儿的出现,也无法实施对缺陷儿数量增减的控制。
据了解,该县在强制婚检前的2003年出生缺陷儿30例,2004年实行自愿婚检后出生缺陷儿42例。但进一步的调查显示,新生缺陷儿的父母60%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在有婚姻登记记录的新生缺陷儿父母中,既有经过婚前医学检查合格的,也有未经过检查的,检查合格与不检的人都同样产生了新生缺陷儿;强制婚检时期与自愿婚检时期产生的缺陷病种基本相同;新生儿疾病检出手段均为孕中检查、临床诊断查出,而非婚检检出。
而河南的调查也显示,多种类型的缺陷儿出生都不是靠婚检能够预防和减少的。据卫生部统计,即使在实行强制婚检的1996-2003年,人口出生缺陷也由8‰上升到了11‰,并不能阻断出生缺陷。
一些地方婚检“走过场”
调查发现,有些地区有些人掏钱就可以得到合格的婚检证明,有些人婚检不合格,找个熟人也能开出合格证明,这种只交钱不婚检的现象在地方占相当的比例。很多地方反映,强制婚检期的婚检率高并不能说明问题,也没有那么大的作用。
调查还发现,一些乡镇,婚检只靠眼看手摸,检查项目只是量身高、体重和摸摸肝脾是否肿大,出具的证明是一张便签,这样的婚检没有人不合作。有的县妇幼保健院,不仅没有艾滋病检查,也没有进行淋病、梅毒检查,甚至肝功能检查也没有。这使得婚检对预防传染病传播和艾滋病检出率方面作用非常有限。
婚检宜提倡不宜强制
据了解,依照婚姻法起草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时,卫生部、民政部就曾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研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除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和重型精神病两种情形外,其他疾病都不应当禁止结婚。而患有这两种疾病的人外表特征明显,婚姻登记人员通过观察以及结婚过程中,婚检对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检查能力有限,目前的医疗水平和检验技术还很难在婚前检查出婚后生育子女的健康情况。
《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也多次就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否应当作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进行论证。当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结婚和生育是人生的两个阶段,不能简单地因为结婚可能会引发传染、生育等方面的问题就剥夺当事人结婚的权利;婚前医学检查属于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之一,应当鼓励,但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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