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在我国城市的周边地带,不断出现一夜之间村民委员会的牌子换成居民委员会、村民身份改为市民、乡村成为城区的现象。”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研究员史卫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史卫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地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尽管这些社区已经具备了城市社区的外壳,社区内已经没有或基本没有农业用地,居民也基本非农业化,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户籍也已经转为城市户口,但是“村改居”后的居民,是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自治的规则管理,还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的规则管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按说,其身份改为居民后,自然应按居委会组织法进行管理。但由于我国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90年实施至今,许多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关于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公开这方面,在这部法律中是一个空白点。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些很具体的规定使村务公开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村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我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有了保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比起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缺陷非常明显。”史卫民说。
史卫民分析说,长期以来,我国相当大一部分的居民委员会是作为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下设机构,虽然冠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名称,但选举制度非常不健全,甚至可以说,城市居民还没有真正得到他们在居民自治中应该拥有的选举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改居”后的农民会失去原来在村民委员会中的直接选举权。这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就成了一句空话,在征地补偿款这样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完全丧失了发言权。
值得欣慰的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去年底,民政部已经完成了修订稿,并且举行了听证会。记者注意到,在民政部提交的修订稿中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救灾救济款物、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等事项,列入了应当向居民公布的事项。
史卫民建议,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中,应该明确“村改居”后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和民主选举的有关问题,协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民向居民过渡中所出现的自治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以及自治适用法律的冲突,以保障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的衔接。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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