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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列车晚点数小时才到站,14名乘客集中在某节车厢拒绝下车长达5小时之久,向铁路部门讨说法,认为铁路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应该赔偿。为让下一班列车正点发车,列车人员自己垫付给每位乘客200元。
列车晚点,铁路部门的责任不能免除。自从乘客检票上车后,乘客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运输合同。合同要求双方要奉行诚实信用原则。《铁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铁路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对自己的服务负有质量担保责任,应按照合约规定认真履行,正点发车进站。火车晚点如果是铁路部门自身造成的,顾客当然有权获赔。
据笔者了解,在其他一些国家,如果出现火车晚点情况,铁路部门是要给乘客一定补偿的。日本新干线铁路如果出现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不仅要给乘客退票,还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乘客。
保护旅客权益,包括保证旅客准时到达目的地,原本是铁路应尽的义务,也是制订《铁路法》题中应有之义。铁路编制的运行时刻表,出发、到达以及中途停车时间,都精确到“分”。应该看到,这是与旅客的合同约定,旅客正是根据约定的时刻来购票旅行的。既然如此,晚点就是违约,就应该赔偿旅客损失。从出发到终点,车、船、航如何配合使用,旅客事先都做过精密的计划,以求最节省最快速。然而,列车晚点,有可能毁掉旅客整个旅行计划,不但要多花钱多花时间,而且要耽误工作,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对于非不可抗力的违约,难道不应该引进赔偿机制?(叶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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