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姐妹的遭遇让闻者无不为之落泪,既是因为妹妹的冤屈,也是因为姐姐的执着,更是因为从她们的遭遇中,我们发现神圣的法律被人为地践踏了。当年一手制造冤案的相关人员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而《国家赔偿法》也惠泽不到受尽冤屈的无辜者身上。我们不禁想问:这,公平吗?到底是谁践踏了神圣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但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案中王清侠的姐姐王凤枝以原判决是错判为由,要求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国家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所以本案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涡阳县人民法院对王清侠的有罪判决的二审判决是在1986年12月作出的,远远早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日)。虽然该院于1997年进行了改判,但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于王凤枝在材料中提到1999年才发放王清侠二次逮捕的释放证,就认为法院的侵权行为持续到1999年,因此要求适用《国家赔偿法》并且从1986年至1999年之间的都应获得赔偿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虽然王清侠在1999年才拿到释放证,但她并不是一直被关押到1999年,而是在1987年交了赔偿金就被释放。当时未发放释放证,是法院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有关人员应受到相应处分,而这不能成为王清侠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
王清侠王凤枝姐妹的遭遇非常让人同情,但法律是无情的。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是多么重要。仅仅因为法官的主观偏见,就将一个无辜的公民推向命运的深渊。正如英国学者培根所言:“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搜狗(www.sogou.com)搜索:“上访”,共找到
732,644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