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被北京车主李刚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车主李刚告诉记者,他于2005年5月2日、6月9日驾驶北京牌照汽车,经由(天)津蓟(县)高速宝坻南站、丹(东)拉(萨)高速西青站时,分别被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各20元。
李刚认为,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行为缺乏合法性,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刚要求,法庭判定收取“进津费”所依据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到庭应诉。经过两轮庭辩,庭审于上午10时33分左右结束。主审法官表示,法庭将对收取“进津费”的合法性进行查证,择日宣判。
新闻背景
自6月29日起,新华社相继播发了系列稿件,就天津市对过往外地车辆收取“进津费”进行连续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稿件如下:
《进入天津市要交“买路钱”——天津对外地车辆收“进津费”引起质疑》《“进津费”引起争议》《京津塘高速路杨村站停收“进津费”》《“进津费”:京津塘高速杨村站暂缓,其他路口照收不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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