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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8月4日电(记者张先国、曹一鸣)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武汉市江汉区原区委书记蔡建明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经查,2000年至2004年期间,蔡建明利用其担任湖北省武汉市委委员、江汉区委书记、江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湖北红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弘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贿赂折合人民币6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建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被告人蔡建明能主动自首,且在被审查和庭审中能自认其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据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蔡建明原系湖北省武汉市委委员、江汉区委书记、江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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