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正局级)郭天相无期徒刑,继续追缴尚未归还的294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天相在担任国家林业局西北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期间,为赚取高额利息差,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给陕西省富平秦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岭公司)经理赵新明借款。被告人郭天相与赵新明约定,借款实际年利息18%,书面合同约定10%或8%,息差归郭天相个人所有。1999年至2000年,郭天相将国家林业局西北院及下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共计327.2万元挪用,借给赵新明及用于归还个人借款39.2万元。案发后,郭天相除归还5万元之外,尚余322.2万元不能归还。
被告人郭天相则辩称,自己多次将公款借给秦岭公司赵新明使用的事实属实,但自己没有为个人牟取私利;将公款借给秦岭公司时,签有借款合同,系为单位谋取高额利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为自己牟取私利;郭天相还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业务经费归还个人借款的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天相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多次将共计299万元公款挪用给秦岭公司使用,数额巨大且有294万元不能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郭天相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有误,部分借款用途不清,认定为挪用公款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被告人郭天相关于该情节的辩护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天相挪用公款的总数额为299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孙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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