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8月7日电 (记者田雨)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在就“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在河北进行调研。接触了大量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后,首席大法官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内涵和意义的思考也不断深入。
8月7日,肖扬向新华社记者畅谈了他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思考和判断。
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肖扬开宗明义,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公正与为民的有机结合,既符合司法工作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人民司法的特殊规律,是衡量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
肖扬说,“为民”,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来展开,这是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特有方式。
肖扬表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把“公正”与“为民”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司法成为全面的司法、协调的司法、“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是在司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形式。
北京法官宋鱼水的审判工作被群众评价为“胜败皆服”。对此,肖扬表示,对于司法而言,“胜败皆服”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也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虽然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难以做到使当事人“双赢”,但难以“双赢”并不意味着不能做到“胜败皆服”。只要司法实现了公正,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可是,如果司法不公,不仅输了官司的难以服判,赢了官司的也未必真心信服。
“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肖扬说。
任何私心杂念都将影响裁判的公正
肖扬说,“一心为民”是法官应该具有的精神追求。“一心”就意味着不能“半心半意”,不能“三心二意”,只能“一心一意”地通过公正的司法去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一心”只能是“公正之心”“为民之心”。法官要实现公正,必须“心平如水”“超然物外”。因为,任何私心杂念都将影响裁判的公正。
肖扬强调,司法职责不是法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公器。在司法活动中,法官除了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法官如果没有“一心为民”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掺杂着个人私心杂念,就无法做到公正,无法主持正义。
“‘一心为民’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这根支柱一旦倒塌,法官将沦为私利的俘虏,司法将成为违法者的帮凶。”肖扬说。
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
“司法的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权威的核心。”肖扬表示,“但是,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
肖扬说,人民的信任,公正的精神,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如果司法失去公正,将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失去社会的信任,失去党和人民的信任,司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谓“权威”更是一句空话。
肖扬指出,“一心为民”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支柱。如果法官心中所想不是人民的利益,不是大众的利益,而是一己私利,公正既不可能实现,权威也就不可能树立。
肖扬指出,作为解决矛盾和纠纷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理应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一个社会有一些纠纷非常正常,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解决纠纷的有效渠道。”肖扬说。他同时指出,如果司法不能公正地作出裁判,就难以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就可能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纷争,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就可能变成对法律和司法的紧张关系,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并切实加以防止和避免的。
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
肖扬指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所说的“公正”,是依据法律的公正。离开法律空谈公正,公正就失去了标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程序性。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价值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司法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
肖扬说,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要求法院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司法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但和谐不是不要正义,不是不顾原则。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不论是判决也好,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司法调解,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试想,如果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邪恶屈服,谁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法治又怎么能够实现呢?”肖扬说,“因此,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
他进一步强调,没有法治,没有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切实保障,和谐不可能实现,即使暂时实现也不可能长久。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去维护社会的和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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