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出车祸
司机“买单”
8月5日上午10时,民权县法院正在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急救车司机王某状告本单位民权县人民医院不合理赔偿案。
王某是民权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急救车司机,今年2月1日,王某驾驶该院豫N90537急救车沿211省线行驶时发生车祸,导致骑摩托车的于某等人一死两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及伤者家属向医院讨说法。医院让王某本人协调此事,理由是之前医院与王某签订了“急救车租用合同”。王某变卖了房产凑了近10万元,补偿死者9.2万元以及伤者4000元,达成协议了结此事。
王“摆平”后总感到不合理,5月16日,一纸诉状将县人民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县人民医院承担所有的事故赔偿责任,并诉讼医院不合理的“急救车租用合同”。
8月5日上午,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围绕王某是不是职务行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医院律师认为,虽然急救车是医院的车,但实际上通过协议已经卖给了王某本人,王某是救护车的实际占有人,应该承担事故所有的责任。
而王某的律师认为,按照有关法规,急救车属于特种车辆不能买卖,因此医院与急救车司机签订的“急救车租用合同”是一份无效协议,王某是在接病号的途中出事的,应属职务行为。
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车祸牵出
急救车”买断”内幕
王某与医院的纠纷实际缘于一份“急救车租用合同”。据了解,民权县人民医院的急救号码是“171”,现在一共有8辆“171”急救车,包括王某在内的8位医院的正式司机全部与医院签订了“租用合同”。
2001年底,医院与急救车司机签订“急救车租用合同”。按照合同,医院将自己购置的急救车全部“卖”给急救车司机,医院再租用这些急救车。按从不同的乡镇接来到医院的病人,医院给司机30、50和70元不等的“租用费”。医院不承担车辆维修、油料、保险以及司机工资、补助、夜班费、奖金等费用。如车辆放空、途中病号死亡,医院将按半价付费。
合同期为3年,租用期车辆如果不能使用,可申请报废,司机可以自行购买急救车参与急救工作。
医院解释
“买断”为节约开支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急救车与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同属“特种车”。那么,民权县人民医院为什么将作为“特种车”的急救车转给私人呢?8月5日下午,该医院院长王在启没有正面接受记者的采访,而是让办公室主任秦和森代表医院做了说明。
秦说,几年前县人民医院光急救车辆费用就达到60多万元,后来,前一任院领导班子为了降低支出、节约费用进行了“改革”,“改革”后一年的费用降低了30万元。
秦和森进一步解释说,事实上,急救车车主户头还是医院的,将急救车卖给司机是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据了解,从王某的车出事后,如今医院重新给8辆急救车买了保险,所有的司机与院方签订了新的“租用协议”,出车租用价格比以前平均涨了10元。
个人拥有急救车
存在很多漏洞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医院将急救车市场化势必使司机们也“一切朝钱看”,接送病人时总先考虑经济效益再出车。
“急救车卖给个人,就成了出租车。路稍微不好走,司机就给病人要钱,放空也给病人要钱,讨价还价,直接影响了急救车的声誉。”一市民对医院单纯为节约开支就“变卖”急救车的做法产生了一定的疑虑。
急救车干私活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位知情人说,春运交通比较紧张,有个别急救车竟然贴上“太阳膜”,从民权往北京送民工外出打工。
还有,按照协议规定,哪怕车放空,医院也要给一半的费用。“司机有熟人想坐车,只需要拨打171,急救车接到县城后,车辆还可以获得医院一半的费用呢!”有市民质疑道。
“急救车应该是一种公共资源,一定级别的医院应该拥有自己的急救车,如果车卖给了个人,肯定不合适。”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一位负责人认为,“变卖”急救车来节约开支的做法太功利,明显存在很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记者 陈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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