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8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张少莉)张生(化名)虽是未成年人,却人小鬼大,4次潜入舅母家中,盗得大宗财物贱卖挥霍。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为,盗窃舅母的东西也算犯罪。因为盗窃所得是否系近亲财物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而舅母亲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
韩某是张生的舅母,家住省农垦某公司宿舍,张母为其保管钥匙。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张生从其母处偷偷拿走舅母的钥匙,进入舅母的卧室,将她放在衣柜里的金项链、金手链各1条盗走。尔后,拿到义龙路卖给首饰加工者,得款1600元。
同年10月和11月,张生先后以同样的手段3次潜入舅母家中,盗得金项链、金手链各1条、金戒指4枚、金耳环3对,现金90多元。盗窃得逞后,张生迅速将其所盗得的首饰拿到龙昆上村一首饰加工铺,共计得款2060元。
2003年11月10日上午,韩某得知母亲放在钱包里的90多元被盗后,检查放在衣柜里的首饰,发现全部被盗,遂报案。嫌疑最大的张生当天即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张生先后4次潜入其舅母家,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生虽然系盗窃亲属的财物,但因其系多次盗窃,且从销赃的价格来推断,显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鉴于张生盗窃时未满18岁,且系盗窃亲属财物,依法应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说法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要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各种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而且所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本案当中有关近亲属的法律范围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因为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盗窃的财物是否属于近亲属财产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而关于这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本案中,被告虽然与被害人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这种关系不是刑法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被告应为其盗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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