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牛仲寒通讯员何向东
本报平顶山讯 鲁山县农民朱才在拾到他人的皮包后,先是在失主讨要时予以否认,后又打电话向失主索要酬金,当朱才到约定地点取钱时,却被守候的民警抓获。因认定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鲁山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
鲁山县磙子营乡双龙店村50岁的农民朱才,2003年到江苏省苏州市开三轮摩托出租车。当年12月6日上午,刘某因搬家租乘了朱才的三轮摩托车,在下车时,刘某将随身携带的皮包遗失在朱的车上,包内装有房产契约、账本、建设银行龙卡等物品。刘某发现皮包遗失后,立即托人找到朱才,欲要回皮包,可是朱才却对拾包的事一概予以否认。
2004年春节,朱才先将刘某的皮包寄回鲁山老家,然后也从江苏返家。回家后,朱才通过电话向刘某索要酬金5万元。为要回皮包,刘某答应给朱才12000元现金,随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4年2月25日,朱才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
2005年6月16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才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指控,被告人朱才辩称没想敲诈刘某钱财,认为自己无罪。
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才利用被害人急需皮包内物品的急切心理,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向被害人勒索巨额款项。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了“被告人朱才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景雪说,被告人朱才在拾到他人的皮包后,向刘某索要好处费,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属于一种正常的行为。朱才拒不归还皮包,刘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其返还,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也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因此这个案件是一起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围。
而鲁山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宋建超认为,刘某丢失的物品会让其在精神上遭受强制,以至于对朱才索要巨额“赎金”的要求不敢拒绝,因此判决朱才犯敲诈勒索罪是合适的。
据了解,正在接受全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对于此前传言的“接受遗失物返还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的说法及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该草案并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