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8月4日载文介绍了南京市试行“媒体刊发批评稿件事先与被批评方见面”的报道,颇有新意。这是笔者今年以来,从媒体上获知的关于南京市在推进舆论监督工作方面的第四个消息。
此前,《江南时报》5月30日报道了“新闻发言人联系方式‘打包’公布,媒体打电话没有人接将视为工作事故”;《南京晨报》报道了“媒体曝光问题,政府专人处理,各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无人回应媒体,属行政责任事故”;《扬子晚报》7月7日报道了“南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件及时向社会通报”。
南京市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无疑是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并使之成为一个良性互动的工作体系。南京市的做法可以看作是对这一新课题的有益探索,并为完善新时期地方新闻和舆论工作的机制建设积累实践经验。
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必须从明确责任、建立规范和良性互动三个方面着手。
明确责任就在于使社会成员把接受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其重点是党政机关和公共权力及公共事务部门,必须将各自工作自觉置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如不主动配合或消极懈怠,就应当作为责任事故处理。南京市对于媒体曝光的单位、记者要求采访的单位和出台新政的单位,在第一时间内不回应媒体或不向媒体披露重大事件,则按责任事故处理,充分体现了舆论监督的责任要求。
建立规范就在于使舆论监督有一套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以确保其内容客观、利益公正、诉求全面、效果落实。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从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鞭挞社会丑恶,弘扬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对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新闻媒体也要加强自律和监督,杜绝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用好党和人民给予的话语权。因为媒体的话语权也是一种权力,如果没有规范和监督,也会出现权力寻租,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危害。所以,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与监督媒体的话语权必须是双向的,要形成媒体监督社会,社会监督媒体的工作机制。南京市试行批评稿件事先与被批评方见面的作法,是在社会监督媒体机制上的一种完善。
新闻媒体的信息来源广泛,反应灵敏,被誉为社会的晴雨表,能够及时发现社会生活中损害国家利益、侵害群众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事件及其苗头。新闻媒体将发现的问题事先与相关责任方进行沟通,进一步掌握确凿事实,不仅有利于将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而且有助于消除虚假信息的干扰,维护和提高媒体的公信力。南京市将媒体与报道对象的互动方式,从过去报道之后的“事后互动”延伸到报道之前的“事先互动”,从表面上看是增加了一次互动机会,因为事先与被批评报道方的沟通并不意味着要对方同意发稿,而是就报道事实进行告知与核对;实质上是对双方在舆论监督工作中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媒体既要排除被批评方可能采取的各种“新闻公关”干扰,坚持媒体的公正立场和原则;又要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对自己刊发稿件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因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丧失真实就意味着丧失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地方新闻和舆论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各个责任主体的支持与配合,更需要广大群众的信任和参与。
(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