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服务员夜间送餐给客人,遭到客人的强奸,她认为餐馆指派她送餐时,没有作好安全防范措施,起诉餐馆要求索赔5万多元。美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驳回女服务员的起诉。8日,女服务员的父亲在领取判决书时表示要上诉。
章洁(化名)在海口一餐馆工作。2004年8月2日晚上,一位男性客人杨某打电话到餐馆来要求送餐,章洁被指派前去送餐。当晚9点10分左右,章洁到达送餐的地方后,被杨某强奸。
章洁认为,她是未成年少女,餐馆在晚上8点多要求她送餐到异性住处,对其中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但餐馆在指派她送餐时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此,餐馆存在过错。她向餐馆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医药费388元、误工费4200元。
美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洁作为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出给订餐客人送餐时被客人强奸,根据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章洁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她起诉餐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一审裁定驳回章洁的起诉。
作者:纪燕玲 李丹 张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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