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执行标准取消浮动,年收入超12万元者将改为双项申报。新政策最快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记者陈黛发自北京
今日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为期三天的审议。
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一位专家昨日向记者透露,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草案》,已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1500元,并取消了浮动比例。另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也有了明确规定。
不过,对于个税起征点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起征点暂定1500元
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改革方案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争论很多,主要集中在扣除费用标准和地方的浮动比例上,扣除费用标准有1200元和1500元两种,地方的浮动比例则提出了20%和25%两种标准。
在经过若干次的讨论和修改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上报给国务院的草案提出了扣除费用标准为1200元,地方可视实际情况浮动25%。但是,7月26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草案》中,具体数字又有了新的变化。
据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草案》中,出人意料地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为全国统一执行标准,并取消了此前设想的各省市地区浮动比例。
《草案》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草案》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
统一税制也是《草案》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草案》采纳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建议,对收入中可以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再自行制定,而是必须遵循全国统一执行的扣除规定。
据这位专家解释,将扣除标准由大家猜测的1200元提高到1500元,并取消了浮动比例,是因为以前给了地方一定的浮动权力,有的地方不浮动,有的地方则执行最高浮动比例,造成了地区间不公平。
“因为原来设想的扣除标准是1200元,浮动比例是25%,即最高扣除额是1500元。中央考虑到浮动的意义不大,索性都提高到扣除上限,也便于管理。”这位专家解释1500元扣除标准的由来。
另外,因为以前各地方政府有权利制定规定,对个别项目如国家级别奖金、地方生活补贴等收入减免征税。“这次对扣除项目作了统一规定,具有很重要意义,能避免各地方政府乱开口子,因为原来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税收漏洞。”这位专家说。
审议预计将“一次通过”
“以前各省市自行规定扣除项目根本就是违法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权力更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岳树民表示。
岳树民认为应该把不同收入层次的税率距离拉大。他告诉记者:“提高扣除标准并不能从根本上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即使是提高到1500元,对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中等收入者来说,没减少多少税负。我认为把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税率距离拉大,这样对高收入者提高税率的办法才更加有效。”
目前,费用扣除标准主要参考的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水平和贫困线这三项指标,对此岳树民认为,这个标准其实很难制定。比如目前中国农村贫困线是人均年收入低于637元,“这个数字和800元月收入的差距都很大,这么看来,800元以上应纳税是很合理的了。”
有调查显示,去年65%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是来自于工薪阶层,岳树民说:“这说明了以前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管管理不够。而现在把扣除标准提高,实际上也减了高收入者税负。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标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研究员向记者表示,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确实存在着问题,“这是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税种,能够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只要条件成熟,这个改革的步伐还是应该快一些。”
同时,刘尚希也表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很必要,这是用二次分配手段来调节收入差距。而对高收入者规定其个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也有利于以后实现对个人的纳税、退税的统一管理,增强税收制度的合理性。
由于《草案》的最终批准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全国人大对其个别条款不满意,还要重新修改再审议。“对老百姓有益的改革是阻力最少的,这个改革的真正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所以一次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参与草案起草的那位专家表示。
这位专家也认为,即使一次通过,运作执行也需要一个时间。因为个人所得税的个别条款中,是以年度收入来计算的,这样,为方便规范管理,新政策最快也应该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