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中国,每个人只要赚取一定数量以上的钱,就要交个税。“纳税光荣”这句话象征着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神圣的。义务神圣,而权利也应当是神圣的。因为纳税作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在经济结构上的基本联系,具备一定的约束力;而公民们也应当是税收制度的受益主体,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遗憾的是,在有些时候,我们得到的社会服务,仍然不能和目前的税收制度成正比。
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从目前披露的修改情况来看,关注的焦点在于起征点的调整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加强。更让人有所感触的是,昨日《第一财经日报》透露的一个数字: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如果将同期中国社科院和社会学家孙立平等国内学者所做的社会收入分化调查结合起来看,我们可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
老百姓是最朴实的,他们不但交税,而且支持交税,但是他们常说的一句话是:交税没问题,可是税钱上哪里去了?神圣的义务需要神圣的权利与之配合,这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平衡问题。税收的主要作用之一,通俗上来说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光收不用,或者是用得不是地方,那么这种税收制度的信用,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损害。
神圣的义务需要神圣的权利,这不但是一个政治哲学形而上的问题,更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形而下的问题。试想一下,如果纳税人面对自己的工资单上被扣除的税款,或者面对一长串的税单,他们的心里,自然会将自己每个月定期交纳的钱和他们所享受的公共福利进行对比。而现在的一部分事实是:有些纳税人为所工作、生活的城市提供了数额不菲的税费,却没有充分享受到所在城市为他们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比如,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和本地人一样缴纳个税,但在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方面,却存在着不少差别。
神圣的义务需要神圣的权利,这还是一个现代国家成熟的基本标志。一方面,现代国家通过税收这样的经济手段,有效调控社会收入,将更多的社会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另一方面,现代国家也在通过税收政策,科学地理解政府和公众的关系。人们在交税的同时,应当充分感受到政府服务的存在和价值。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高质量社会服务回报,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值得反思的。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税单往往是随着公民的迁徙而流动的,也就是说,公民为所工作、生活的城市纳税,这个城市就要相应地为他提供公共福利。税收制度不但体现深刻文化背景下的道德精神,而且纳税人都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在我们这里,这个问题依然被户口的藩篱所限制。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我们期待其中能够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修改后的法律宣传,也希望能够成为公民教育的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