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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明 摄影/李佳
被诉私卖加油站诈骗六百万元 庭前供述“动了私心”庭上却翻供———
本报讯 被检方指控利用承包经营昌平德通加油站之机采取多次变更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将加油站转让并非法占有600万元转让款的北京德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明,昨天在市一中院出庭受审。这个在侦查机关曾经供述建加油站时“我动了私心”的公司老总,在法庭上对检方出示的他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都称“有异议”。而当公诉人问他,“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他又说“全忘了”。
检察机关指控:刘德明于1994年11月,以北京德通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北京住总一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该公司所属的昌平德通加油站。2004年2月至3月期间,刘德明隐瞒德通加油站是北京住总公司的事实,以他本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德通实业公司的名义与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该公司支付的600万元转让费非法占有。检察机关认为,刘德明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昨天,刘德明表示检察院指控他犯有合同诈骗罪不是事实。其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说德通加油站是他自己建的。公诉人问他,自己建的加油站第一任法定代表人为什么是住总公司的施某?他称因为住总公司名气大、管理先进,把住总公司的施某注册成为德通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是为了借鉴住总的管理经验。对于建立德通加油站的100万元投资,刘德明称是他自筹的,而检方提供的协议书等证据却表明,建设德通加油站时住总公司投资40万元,部队一公司投资30万元,刘德明代表其任职的乡工业公司以土地投资的方式出资30万元。
检方宣读的刘德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说,建立德通加油站时他“动了私心”,先成立了其个人的企业———北京德通实业公司,又背着合作单位把德通加油站注册成了德通实业公司的下属单位。在以德通实业公司的名义转让了德通加油站后,他把一期600万元转让款转移到了他自己的账户上。而在法庭上刘德明又全盘推翻了他自己此前的供述,对他以前的供述称“全忘了”。
该案庭审进行了一天,没有当庭宣判。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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