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三份文件,是对有关现行政策的重申和完善,体现了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针对近期文化领域三份文件引发的各种猜测,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日前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如是说。
从8月3日到8月8日,5天时间里,新华社先后受权播发了3份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中宣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与以往由文化领域各部门单独发布的文件不同,这3份文件或者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多部门联合发布,规格超出以往,因此,8月初新华社对这几份文件的播发引发了一些媒体的猜测。
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则表示,这3份文件均为“管理性文件”,之所以在8月初连续播发,是为了让社会更好地了解我国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引进外资和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有效的管理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明研究员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分析指出,“对外,我国即将进入WTO后过渡期;对内,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正在积极推进。这两点正是3份文件出台的大背景。”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陈少峰认为,过去我国在文化领域有不同的政策口径,此次3份文件“是从更高层面,统一对我国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行了界定。”
与此同时,专家认为,此次出台的三个文件还体现出我国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内外有别”、“做大做强民族文化产业”的整体战略考虑。
给予非公有资本合法地位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明确指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陈少峰认为,这是我国首次从政策层面上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在文化领域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
我国加入WTO之后,给予民营企业“国民待遇”的呼声一直不断,张晓明认为,此次《决定》中的这一规定可谓对这一呼声的回应,“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我们首先要对内资开放”。
与此同时,《决定》也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明确提出了“鼓励与支持”、“允许、可以”和“禁止”三个层次。
“事实上,这几年,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很多,但是很多涉及到政策的问题无人敢作主。这个政策可以说是对原来的开放成果进行了一个总结。”陈少峰说。
这一分析得到了有关文化管理部门的证实。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在接受采访时对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给予了充分肯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渐成规模,一批大型民营文化企业崭露头角,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丰富、活跃、繁荣了文化市场,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国有文化单位进一步转换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参与市场竞争。”
但这位官员也明确表示,在充分肯定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要看到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还需要进行规范和引导。这也是我们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之一。”他说。
他指出,第一,某些非公有资本投资行为有待规范,这中间有些是由于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透明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政策需要适应形势做进一步调整。第二,不少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积极性很高,但对政策的了解并不是很清楚,对投资文化产业的风险认识不足。所以,应该通过政策性的规范使其清楚文化产业准入政策,规避风险。第三,现有民营企业小、散、滥现象突出,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使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基于此,《决定》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
陈少峰认为,“这些政策的出台也是对过去存在的模糊领域的说明,以及对一些不当行为的警告。”
重申WTO承诺
和《决定》中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鼓励与支持”、“允许、可以”和“禁止”三个层次有所不同,《意见》只对外资进入文化产业明确了“允许”和“禁止”两个事项。
另一份涉外文件——《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则从总体上对如何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提出了要求。比如,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年检制度,对进口文化产品实行准入证制度,同时对进口文化产品进行总量控制,加强对进口产品的内容审查,完善内容审查制度。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进口文化产品的相关管理部门。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表示,这两份涉外文件原则上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相协调,同时体现了加强监管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