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14条意见。
鼓励各种办学模式
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满足社会需求,各种办学模式都可以尝试、探索。
支持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民办学校、民间资金可以与公办学校合作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按股份制运行。
提供资金信贷支持
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将根据受委托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把民办学校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对民办学校提供信贷优先、利率优惠服务。
用地纳入城建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办学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费用凡有国家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全力优化办学环境
市政府要求,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给民办教育设置障碍,不得对民办学校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帮助学校抓好教学、生活秩序。
设立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资助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本市还将通过政府拨款、社会融资、社会捐赠等渠道筹资,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