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犯被分别处以12年和14年有期徒刑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 通讯员 天法宣)带上数码相机、CD随身听等贵重物品来到公园,无非是想好好游玩放松一下。哪知公园的半山腰、树林里竟然藏着一群“狼”。他们视游客为“肥羊”,两个月内5次在天河区火炉山公园实施抢劫、绑架,非法取得8名被害人的财物共9万多元。近日,天河区法院判决两名男子绑架罪成立,分别处以12年和14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4年10月3日至同年12月5日间,被告人胡帅平分别伙同同乡段立明及“巴子”(另案处理)多次窜到天河区的火炉山公园,以持刀威胁及捆绑的方式,对8名被害人实施绑架,并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
2004年10月3日中午12时许,胡帅平在火炉山公园上山路口持水果刀劫持被害人张某,抢得张某现金、数码相机、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690元,之后打电话向张某家人勒索人民币2万元,在得知张某家人已将1万元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才将张某释放。
尝到了甜头后,胡帅平如法炮制了5起类似案件,段立明则参与了其中两起绑架案。他们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先藏在树林、山腰等隐蔽的地方等待路过的游客,一旦看到单身或只有两人结伴的女游客,就跳出来以水果刀劫持。其中,段立明绑架勒索得人民币38070元;胡帅平则绑架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52320元。
近日,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帅平、段立明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持刀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两被告人多次在风景区内绑架多名被害人,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遂判处胡帅平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段立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