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8月24日电(记者罗博、李紫恒)原宁夏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佩琳和干事马秀兰共同挪用公款1055万元案件,日前已有结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认定两人挪用公款罪成立。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8年开始,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公司委托公司工会办理职工信托存款业务,时任该公司工会主席的李佩琳在办理此项业务期间未经领导和集资人同意,利用其职务之便,从1998年至2004年间,擅自挪用集资款1007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向以“李佩琳”为法人代表的宁夏永宁泰恒轧钢有限公司投资615万元;向宁夏泰恒石材公司投资42万元;向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入35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营利。2002年7月3日、2003年7月15日,时任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公司工会干事的马秀兰在具体负责办理职工存款业务期间,先后两次提出向李佩琳借钱用于炒股、买房、装修。李佩琳分两次分别借给马秀兰20万元、28万元集资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佩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收取管理本单位职工集资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055万元。其中个人单独挪用公款100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和使用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没有退还。被告人马秀兰在具体负责办理职工信托存款业务期间,明知被告人李佩琳保管的资金系集资款,仍提出借款进行炒股营利及个人使用,其行为与李佩琳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系从犯,且案发后已将全部挪用款项归还,确有悔罪表现,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佩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秀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