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8月24日报道,为国人所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进入三审,这意味着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出台。为体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显然,之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如此为公众关注,是因为这是一项与百姓生活非常密切相关的法律,是直接关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
治安管理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之一,仅2003年中国公安机关就处理了500万起各类治安案件,涉及到上千万人。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订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出台从根本上讲源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反思和检讨,而不是简单的从“条例”到“法”的名称上的变更和形式上的“变脸”。
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无疑将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立法亮点。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草案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体现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
这样一部与公民权益休戚相关的重要法律的修订,有举行大规模的立法听证会的必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作为治安管理相对人的普通群众的意见。退一步讲,至少也要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媒体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令人遗憾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立法过程几乎都省略了上述程序。近年来,一些与公民权益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实行“开门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立法过程究竟是传统的立法模式的惯性,还是有关部门存在的“立法不作为”,这颇值得深思。
笔者期望《治安管理处罚法》真正成为一部保障公民权益、遏制警察权力滥用的法律。事实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是警察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的领域,也是公民人身权益最容易受到警察侵犯的领域,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主旨必须体现为保障公民权益、遏制警察权力滥用,它不仅仅是一部管理法,更是一部悬在警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式的控权法。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应当受到严格的规范,公安机关处罚的随意性将受到严格的程序控制,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将受到合理减少。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