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朝红) 自本报报道“两少女遭绑架 额头被刻黑字”后,读者和网民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有读者和网民认为,两少女都涉嫌在发廊从事卖淫活动,不值得同情,会影响到惩处疑犯;也有人认为,两少女遭遇太惨,应好好去关心。
昨日,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赵慧说,少女涉嫌卖淫和歹徒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会因为两涉嫌卖淫的少女悲惨遭遇而让其逃避法律制裁,也不会因为两歹徒的恶行令人发指而超越法规予以严惩,两者都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歹徒和受害者进行处理。
赵博士分析认为,据有关方面透露,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吸毒人员,实施犯罪的最初动机,最有可能是其通过实施犯罪来获取毒资,借以满足自己的吸毒目的。
另外,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要对被害人进行刺字等人格贬损的行为。是因为毒品易消磨吸毒人员的控制能力,并产生心理的畸形或人格变异,使得吸毒者丧失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观点。虽然如此,但不能得出他们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另外,犯罪行为人之所以选择从事色情的人员作为犯罪对象,不排除她们属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区域,以她们作为犯罪对象易得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对她们从事相关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国家和社会应该加强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控制力度,同时对处于法律边缘的人群,一方面哀其不幸,另一方面要通过主动性引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